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市区个人房产租赁税收定期定额等级划分方案》的通知 金地税政[2002]150号 2002-11-11 市局各处室、征管局,稽查局: 为确保个人房产租赁税收征收管理办法顺利实施,市局制定了《市区个人房产租赁税收定期定额等级划分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将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1、个人拥有的营业房所应缴的税款按所处的等级定额乘以建筑面积确定; 所指建筑面积应以房产证列明的为标准,如不能提供房产证明的按实际使用丈量面积(1+25%)确定。 2、一间营业房面临两条街,分处于不同级别的,一律从高核定。 3、房产闲置三个月(含)以上的,可以向主管征管局申请歇业,闲置三个月以内的,不予考虑。 4、各住宅小区内营业房,及车库改作营业房用于出租的,按照一环线内未列举路段处理。 5、个人房产用于自营的,应按房产原值申报缴纳房产税,不能准确提供原值的,按同类地段核定租金的10倍确定为原值。 6、个人新购置的房产用于出租的,需在出租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主管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 7、纳税申报期限由按季申报改为半年申报,每年6月、12月作为个人房产租赁税收申报月。本方案核定的年税额按月计算时出现的角分差异,应以月税额为准。 8、市区二环线以内的私有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产权所有人应于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2月28日前携带以下资料到主管征管局办理税务登记: (1)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税务登记表,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9、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的,根据金市地税征[2000]109号文件规定,除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外,每次处以20元罚款,并按日加罚5元,最高罚款不超过50元。同时在各大媒体上刊登限期缴纳公告,逾期仍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10、工作程序及时间要求: (1)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2月28日完成税务登记工作:各征管局组织人员逐户上门调查,发放登记表、核对面积、收回表格并录入电脑; (2)2003年3月1日至2003年3月30日清理漏管户; (3)2003年4月1日至2003年5月31日完成定期定额纳税通知书的发放,签订农行代征协议。 (4)税款由农行代扣,纳税人需要完税凭证的,可到农行各网点或办税大厅索取。 附件:市区个人房产租赁税收定期定额等级划分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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