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热点政策问答 因此,关联企业之间无偿拆借资金,税务机关有权要求借出企业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确认利息收入,借入企业凭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列支。但是,如果是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实际税负相同主要指关联方之间适用税率相同,而且没有一方享受减免税、发生亏损弥补等情形,其应纳税所得额承担了相同的税收负担。) 2、问:跨年度收取租金所得税如何确认?某企业2010年5月租赁房屋给B企业,租赁期3年(2010年7月—2013年6月),每年租金100万元,分别于2010年7月,2011年7月,2012年7月分三年收取。问该企业分三年逐年收取租金,是否可按国税函[2010]79号规定操作?如果企业在2010年7月一次性收取2010年7月至2011年6月的租金100万,问:2010年当年度租金收入该确认50万还是100万?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上述问题不符合国税函[2010]79号规定的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的条件,2010年应按100万确认当年收入。 二、扣除类 4、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若企业是从商场购入的服装,凭购买发票税前列支是否符合本条规定? 5、问:房地产企业筹建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如何扣除? 此前市局关于筹建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的相关规定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不一致的,至2011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6、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此条如何执行? 7、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27条第4款规定“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上述条款中“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如何理解?如公司生产经营果蔬汁、罐头,其中罐头过期报废,计税成本100万,年终存货3亿(其中库存商品2亿、原材料9000万、周转材料1000万),请问该资产损失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的比例为多少?100/30000=0.3%?100/20000=0.5%? 根据上述政策,存货资产损失金额较大是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其中“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应理解为占同类存货资产计税基础10%以上,不能理解为占单个存货资产10%以上。问题中的公司生产经营果蔬汁、罐头,其中罐头过期报废,计税成本100万,年终存货3亿(其中:库存商品2亿、原材料9000万、周转材料1000万),对损失数额较大标准的计算以大类做基数,该企业将存货分成库存商品、原材料、周转材料三大类,其中过期报废的罐头属于库存商品大类。因此,该企业罐头过期报废的损失是否符合数额较大标准的计算为:100/20000=0.5%,不属于损失金额较大。 8、问:A企业购买土地,国土局挂牌价100万元并按照100万开票给企业,企业按照与政府签订的协议缴纳40万元,另外60万元的补贴由地方政府与国土局结算,不拨付给企业。企业按照40万元计入无形资产—土地并按规定期限进行摊销,请问政府补贴60万元是否应征所得税?如果征税,是否允许企业按100万元计入土地成本进行摊销? 9、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九条规定,公告适用于2011年度及以后各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理。对2011年以前发生的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可否按公告第六条规定执行? 10、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公告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问:如果对方开具的发票内容为劳务费,汇算清缴时是否可以按工资和福利费分别计算,按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还是根据发票直接作为劳务费扣除?季节工、临时工工资是否可以凭工资单扣除? 11、问:银联商务公司转付给商场顾客刷卡消费款项时按顾客刷卡消费金额一定比例扣收手续费,但不提供相应的发票或其他任何凭据,商场直接记入财务费用,请问商家支付银联公司手续费未取得合法凭证能否允许税前扣除? 12、问:企业未将会议费、差旅费等与业务招待费严格区分,取得发票上笼统开具会务费或会议费,因涉及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问题,所得税税前扣除如何掌握? 企业申报扣除的会议费支出,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当提供证明真实发生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其证明资料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 企业应当区分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会议费支出,上述费用无法分清的,均计入业务招待费。 13、问:房产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预缴的营业税及土地增值税,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清缴时如何扣除? 14、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因资金紧张延期缴纳土地出让金而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的规定向国土资源部门缴纳的滞纳金,是否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5、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因闲置土地逾期开发而向国家有关部门缴纳的土地闲置费是否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因国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而形成的损失,可作为财产损失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第二十七条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第一项“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闲置费”。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允许计入开发产品成本。 16、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后期,可售面积已售完,但尚有地下车库(无房产证)卖不掉,是否应保留部分成本?如何保留? 因此,对于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并按建筑面积法进行分配开发成本。对于可售面积已经售完,不应当保留车库部分成本。 17、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企业在改扩建时产生了固定资产处置收入,该处置收入是否应冲减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 18、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实际操作时如何把握“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 19、问:关于国税函2009年3号文件中的福利费范围问题,文件中的列举内容是部分列举还是全部列举?如不在列举范围之内的福利费,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20、问:企业善意取得的虚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允许税前扣除成本? 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综合上述文件规定,企业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费用或货物成本,不得在税前扣除;但如果能重新按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相关的费用或货物成本,可在税前扣除。 21、问:在2008年以后发生按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发给停止实物分房以前参加工作的未享受过福利分房待遇的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是否可以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还是需要并入福利费按14%扣除? 22、问:食堂等福利部门人员工资是否可以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的基数(工资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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