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备案类税收优惠管理 第十六条 下列税收优惠项目实行事先备案管理: (一)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 (二)农、林、牧、渔业项目减免所得额优惠;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减免所得额优惠; (四)农村饮水工程新建项目减免所得额优惠; (五)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减免所得额优惠; (六)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税额优惠; (七)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免税优惠; (八)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税优惠; (九)动漫企业减免税优惠; (十)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收入免税收入优惠; (十一)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减免税优惠; (十二)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免税收入优惠; (十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优惠(含缩短折旧和摊销年限); (十四)资源综合利用减计收入优惠; (十五)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减免所得额优惠; (十六)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十七)转制科研机构减免税优惠; (十八)符合条件的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重组; (十九)下列减免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税收优惠项目: 1.创业者以自有专有技术、专利技术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2.北部湾经济区内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3.北部湾经济区内物流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4.技术先进性服务外包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5.新入驻广西特色名镇名村的大型商贸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6.新设立的重点边贸市场减免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7.新办台资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8.新办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9.小额贷款公司减免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10.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以及减半征收期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11.糖果休闲食品产业园区内新办鼓励类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12.东兴重点开发开放实验区新办国家鼓励类减免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13.科技人员以科技成果新办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14.桂林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验区减免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二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减免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未明确规定需要审批的税收优惠; (二十一)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明确规定实行事先备案管理的税收优惠。 第十七条 下列税收优惠项目实行事后备案管理: (一)国债利息收入免税收入优惠; (二)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税收入优惠; (三)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减计收入优惠; (四)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收入优惠; (五)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收入优惠; (六)证券投资基金收入免税收入优惠; (七)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所得额优惠; (八)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优惠; (九)农村金融收入减计收入优惠; (十)中国扶贫基金会小额信贷试点项目收入减计收入优惠; (十一)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十二)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 (十三)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优惠; (十四)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低税率优惠; (十五)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利息所得减免所得额优惠; (十六)生产、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居民企业减免税优惠; (十七)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优惠; (十八)新办会展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优惠; (十九)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减免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部分,明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税收优惠; (二十)其他未明确为事先备案的备案类项目均实行事后备案管理。 第十八条 备案资料 纳税人在申请事先备案类税收优惠时,应真实、准确和完整提供《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项目附报材料表》(附件1)所列的相关证明材料和以下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备案类税收优惠申请表》(附件4); (二)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当年的企业财务会计报表; (三)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当年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或年度纳税申报表;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同时填写《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项目资料清单》(附件3)。 列入事后备案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真实、准确和完整提供《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项目附报材料表》(附件1)所列的相关证明材料和《企业所得税备案类税收优惠申请表》(附件4)。 第十九条 备案审核 备案审核是对纳税人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及税收优惠条件的相关性进行审核,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的法律责任。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备案资料是否齐全、资质证书是否有效、优惠条件是否相符、适用政策是否准确等。 第二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对其申请备案类税收优惠的资格条件存在异议的,应报告上级税务机关,由上级税务机关做出是否给予税收优惠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有两个(含两个)以上备案类税收优惠项目的,应分别按税收优惠项目申请备案。 第二十二条 列入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申请备案,经主管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对需要事先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事先备案税收优惠有优惠期限的,实行一次性登记备案;没有优惠期限的,应每年登记备案。 列入事后备案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申请备案,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如发现其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取消其已经享受的税收优惠,并依法追缴相应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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