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税收优惠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各市地方税务局要加强对税收优惠审批和备案管理的监督检查,每年应对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和审核确认的情况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管理绩效。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每年将对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和审核确认的情况进行抽查,同时将抽查结果予以通报。 第三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应结合纳税评估和本地实际情况,对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开展税收优惠项目检查,加强对纳税人已享受税收优惠情况的监督管理。监督内容包括: (一)纳税人是否符合税收优惠的条件、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税收优惠; (二)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及时将变化情况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三)税收优惠期限到期后是否恢复纳税; (四)正在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是否进行纳税申报; (五)纳税人是否存在其他不符合税收优惠规定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 税务机关在日常征管和检查工作中,发现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税收优惠规定条件或采用欺骗手段获取税收优惠的,应及时提请审批机关或备案机关取消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格并依法追缴税款。 第三十三条 税务机关在事后监督检查中,发现有关专业技术或经济鉴证部门认定失误的,应根据管理层级与认定部门协调沟通,提请纠正,及时取消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格。 第三十四条 税务机关应按照征管资料档案管理的要求,将办理税收优惠的各类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第三十五条 税务机关应设立纳税人税收优惠管理台账,包括《企业所得税审批类税收优惠台账》(附件15)和《企业所得税事先备案类税收优惠台账》(附件16)、《企业所得税事后备案类税收优惠台账》(附件17)、《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审核确认台账》(附件18)、《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季报台账》(附件19)。 各市地方税务局应分别在每年的1月5日前将附件15、附件16;7月5日前将附件16、附件17、附件18;每一季度终了后5日内将附件19上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税务机关应加强税收优惠项目的统计和分析。各市地方税务局应在每年的7月5日前将上年度落实税收优惠情况分析报告上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报告内容包括:税收优惠落实情况、实施效应分析、管理经验、存在问题以及建议。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主管税务机关是指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和钦州保税港区地方税务局。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地税发[2009]150号)和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同时停止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与国家制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单行文一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国家调整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或管理规定的,应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附件:1-19汇总 附件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项目附报材料表》 附件2:《企业所得税审批类税收优惠申请表》 附件3:《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项目资料清单》 附件4:《企业所得税备案类税收优惠申请表》 附件5:《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项目审核确认申请表》 附件6:《企业收入项目明细表》 附件7:《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项目不予受理通知书》 附件8:《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项目补正资料告知书》 附件9:《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项目受理通知书》 附件10:《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核查报告表》 附件11:《企业所得税备案类税收优惠备案告知书》 附件12:《企业所得税备案类税收优惠不予备案告知书》 附件13:《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审核确认告知书》 附件14:《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项目资料移送书》 附件15:《企业所得税审批类税收优惠台账》 附件16:《企业所得税事先备案类税收优惠台账》 附件17:《企业所得税事后备案类税收优惠台账》 附件18:《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审核确认台账》 附件19:《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季报台账》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3年4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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