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创立之初,对投资的产业、地区等的选择,确立了企业未来纳税的基础,本文从以下五个方面来阐述企业创立之初,如何进行税收筹划。
一、投资产业的选择 企业在创立之前,首先要确立其投资的产业,投资人要联系目前所拥有的经济资源,如资金、技术等,考察进入某行业的获利水平、发展前景。同时,税收也是不可忽视的一个关键因素。目前,国家为了引导一些产业的发展,如软件、信息、邮电通讯、环保、农业,包括农业深度开发、土壤改良、植被保护等产业,给予税收优惠。税法规定,对软件企业在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和自产的集成电路产品,2010年以前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起,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交通运输、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环保企业,税法规定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五年内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在农业方面,对于粮食、食用油、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对于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动植物初级产品以及加工后仍属于农产品的货物,都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并且,企业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的,免征营业税。可见,企业在投资产业之前,如果能充分考虑相关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并充分利用,将会在未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为企业创造极为有利的条件。 二、投资地区的选择 目前,国家为了推动一些地区的发展制定了地区性的税收优惠条款,对在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从2001年至2010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在国家确定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穷地区设立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三年企业所得税。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也可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同时,对于外资企业,也有地区性的优惠政策,例如,对于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浦东新区的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对于在西部地区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经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70%以上的,可以从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企业投资地区选择时可以充分利用,以减轻税收负担,缓解资金压力,对企业的发展壮大,极为有利。 三、合作伙伴的选择 企业在成立之初,由于单个投资者的资金有限,承担风险的能力也有限,投资者一般都需要寻找合作伙伴,除了要考虑对方的经济实力等状况外,还需要考虑其经济性质,以便于税收筹划。目前,我国为了吸引外资,引进技术,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实行税负适当从轻的原则,如果企业能引进外商投资者并且外商投资者的股权比例超过25%,便可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所适用的税收法规纳税,享有一定的优惠。例工资扣除标准,内资企业按人均每月800元的标准扣除,外资企业可以按实际发放数扣除;对坏账准备的计提,内资企业不能超过年末应收账款的0.5%,外资企业在年末应收款项的3%以内,都能扣除;对公益性捐赠,内资企业在年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外资企业可作为成本、费用全部扣除。外资企业还享有其他一些内资企业不能享有的税收优惠,例如,追加投资项目优惠,再投资退税等优惠政策。可见,对于投资者而言,积极引进外商投资者,在税收筹划上,是一个很好的选择。 另外,企业也可考虑同境内的科研机构合作,税法规定,科研机构联合其他企业组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科研机构的股权比例达到50%的,按政策规定的期限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于一些高科技企业来说,与科研机构合作,一方面可以获得技术支持,另一方面也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是很好的选择。 四、分支机构设立形式的选择 企业在设立之初,通常要考虑分支机构的设置,从纳税的角度看,不同性质的分支机构,纳税义务不同,税负轻重也不同。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法律上与总公司视为两个主体,其成本、损失、所得全部独立核算,并可以单独享受税收优惠。税法规定,母公司从投资的联营企业分得的税后利润,如果投资方的所得税税率低于联营企业,不退还已缴纳的所得税,若高于联营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应按规定还原后并入企业收入总额计缴所得税,若联营企业在当地适用的法定税率内,又享受了减半或其他特殊优惠政策的,优惠部分,视为已缴税款。可见,为享受税收优惠,子公司的设立地点的选择,同样适用前面所述的对投资地区的选择。 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只能同总公司作为一个纳税主体,将其成本、损失、所得并入总公司纳税,因而,它的盈亏状况,直接关系到整个公司的税负轻重,考虑到在公司成立之初,分支机构一般都会经历一个先亏后盈的过程,因而,从税收的角度,对于分支机构,可以先采用分公司的形式,令其损失抵消总公司的所得,减少所得税,然后,再视其盈利状况,考虑采用其他的形式来设立分支机构。 五、纳税人身份的认定和选择 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时,需确认其纳税人身份,根据税法规定,凡是从事货物的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以及以此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以及从事货物的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以下的,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实行简易征收的办法,工业按6%、商业按4%的征收率征收。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确认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17%的税率,实行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制度。从表面上看,企业是属于哪一种纳税人,由应税销售额确定,是无法选择的,事实上,企业还是有一定的税收筹划的空间,例如,税法规定,只要小规模纳税人有会计,有账册,能正确计算进项税、销项税和应纳税额,并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的税务资料,且年应税销售额超过30万的,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纳税人总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的,总机构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分支机构是商业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但是,到底作为哪种纳税人更有利,则不能一概而论,我们可以采用临界点法,自行计算: 假设某工业企业某年度不含税的销售额为S,不含税的购进额为A,若是一般纳税人,则应纳增值税为:S×17%-A×17% 若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则应纳税额为:S×6%(或4%) 令两类纳税人税负相等,则有:S×17%-A×6%=S×6%(S-A)/S=35.3% 若企业生产的增值率,即增值额占不含税销售额的比例等于35.3%,则两种纳税人的税负相等,若增值率小于35.3%,则一般纳税人的税负较轻,若增值率高于35.3%,则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较轻。企业可以自己计算增值率,再进行税收筹划。 总之,企业在创立之初的各项决策中,应充分考虑到税收的因素,注重企业的整体发展和企业的长远利益,搞好税收筹划,但同时也应该注意到,任何一个方案,都会有得有失,税收收益也对应相关的费用和机会成本,企业应该综合考虑,权衡比较,进行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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