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7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代征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08-15
摘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24号公告)的规定,为做好北京市地方税务委托代征工作,细化、明确相关要求,现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代征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7号     2013-8-1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24号公告)的规定,为做好北京市地方税务委托代征工作,细化、明确相关要求,现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确定代征人以便于征收管理和方便纳税为原则,现阶段代征人不包含自然人。

  二、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法与代征人签订《委托代开发票协议书》(见附件1),委托其代开发票。受托代开发票的代征人(简称受托方)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及其他合法的社会组织。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配备计算机、针式打印机等开具发票的设备。

  (三)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财务制度、发票保管制度健全。

  (四)有熟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工作人员,能依法履行代开发票工作。

  三、代开发票的基本要求

  (一)受托方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简称申请人)代征税款,并开具完税凭证。

  (二)申请人应填写《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申请表(委托其他单位代开)》(见附件2),并提供相关业务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等书面证明。

  (三)受托方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核对,提交的资料包括代开发票申请表、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或加盖纳税人公章确认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等,核对一致后方可代开。

  (四)受托方应按照专人负责、分岗操作的原则设立开票岗位和复核岗位。开票岗位负责受理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并通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软件开具发票。复核岗位负责已开具发票与提交资料的审核工作,审核通过后加盖代开发票专用章。

  四、委托代征事项由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见附件3)的税务机关负责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www.tax861.gov.cn)进行公告,公告期限应与代征期限一致。

  五、代征人应设立代征税款专用帐户,并按照协议书规定的期限将代征的税款进行汇总,按规定填开税收缴款书,上门申报并将税款解缴入库。为准确区分代征人的自纳税款和代征税款,代征人入库代征税款时应在税收缴款书上注明“四代解缴”字样。

  六、代征人应妥善保管以下代征资料:

  (一)委托代征协议书

  (二)代征人设置的代征税款帐簿

  (三)税收票证领、用、存的结报资料

  (四)代开发票的资料

  (五)税款解缴入库的资料

  (六)委托代征证书

  (七)代征人因代征税款、代开发票向纳税人索取的相关资料。

  七、代征人在委托代征协议期限届满之前提出终止的,应当书面向税务机关申请。由税务机关出具《终止委托代征协议通知书》(见附件5)

  八、委托代征手续费的管理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1号公告)执行。

  九、已签订的《委托代征协议书》未到期的,可继续执行至2013年12月31日。

  本公告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原《委托代征税费管理暂行办法》(京地税征[2004]54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6.rar

  1.委托代开发票协议书

  2.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申请表

  3.委托代征协议书

  4.委托代征证书

  5.终止委托代征协议通知书

  6.关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代征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关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代征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为规范我市委托代征管理工作,维护纳税人和代征人的合法权益,明确税务机关与代征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结合《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24号公告)的规定,我局于2013年7月30日发布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委托代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征〔2013〕7号),并发布了相关公告,现将公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市局发布公告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答: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零星、分散、异地缴纳的税款采取委托代征方式征收已取得良好效果。但是,随着我市经济快速发展,近年来委托代征工作中出现代征范围不够明确、发票管理尚需进一步规范等相关问题。为此,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按照《委托代征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24号公告)规定细化、补充了相关内容,目的是全面加强我市委托代征工作,做优纳税服务,进一步加强税收管控和有效降低税务机关征收成本。

  二、市局公告的主要内容?

  答:《委托代征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24号公告)从代征范围、代征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委托代征资格公告的内容、委托代征工作中税务机关及代征人的职责等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在此基础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则,明确了我市代征人应具备的代征资格及相应条件,同时规范了税务机关与代征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代征人如严重违发代征协议,税务机关可以提前终止委托代征协议。为满足广大纳税人的知情权,明确了委托代征信息实行在市地税局www.tax861.gov.cn网站进行公示的规定。

  三、公告为纳税人提供了哪些便利措施?

  答:税务机关实行委托代征,可以方便纳税人就近缴税,减低征纳双方成本。同时,公告规定,经过税务机关批准,代征方代征税款后,可以为纳税人代开发票,改变了以往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做法,最大限度的方便了纳税人。

  四、税务机关委托代开发票的单位应该具备什么条件?

  答: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管理需要,可以依法与代征人签订《委托代开发票协议书》,委托其代开发票。受托代开发票的代征人(简称受托方)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及其他合法的社会组织。

  2、有固定的工作场所,配备计算机、针式打印机等开具发票的设备。

  3、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财务制度健全,发票保管制度健全。

  4、有熟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工作人员,能依法履行代开发票工作。

  五、委托代开发票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答:(一)受托方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简称申请人)代征税款,并开具完税凭证。

  (二)申请人应填写《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申请表(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并提供书面证明(指有关业务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

  (三)受托方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核对,提交的资料包括代开发票申请表、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以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或加盖纳税人公章确认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等,核对一致的,方可代开。

  (四)受托方应按照专人负责、分岗操作的原则设立开票岗位和复核岗位。开票岗位负责受理并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并通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软件开具发票。复核岗位负责已开具发票与提交资料的审核工作,审核通过后加盖代开发票专用章。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答:由于税收征管条件尚不成熟,故现阶段我市范围内地税机关暂不委托自然人代征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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