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经营活动中缴纳的税费在会计核算上有两种形式:一是无论纳税人适用什么会计政策或事项产生的税费,会计核算都固定不变,比如,消费税;二是缴纳的税费应根据纳税人适用的会计政策或是具体的交易事项确定税费会计核算方式。本文主要就第二种形式下的会计核算概述如下。 根据适用会计政策确定会计核算方式 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排污费。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在“管理费用”科目中核算。计算缴纳税费额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或房产税、车船税、矿产资源补偿费)”科目。缴纳印花税和排污费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科目。 (一)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如果纳税人发生的业务属于主营业务或其他业务范围的,发生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均在“营业金税及附加”科目核算。计算缴纳税费额时,借记“营业金税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或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科目。 如果纳税人发生的业务最终确认为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的,则计算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应分别在“固定资产清理”、“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等科目核算。 例如①:某公司出售一座建筑物,取得价款300000元,应缴纳营业税150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050元、教育费附加450元,会计核算为: 例如②:某公司拥有一项专利技术成本为100000元,已摊销金额为50000元,对外出售取得价款60000元,应交营业税30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10元、教育费附加等90元。会计核算为: 假如,该项专利技术对外出售取得价款40000元,其他条件不变,则会计核算为: (二)土地增值税。主营和兼营房地产业务的企业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应在“营业金税及附加”科目核算。计算缴纳税额时,借记“营业金税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 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一并在“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等科目核算的,转让时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借记“固定资产清理”、“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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