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2013年度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局稽查局、各税务分局: 为做好2013年度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审批工作,根据省地税局有关减免税政策规定及《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市区集约用地水平的实施意见》(金政发[2012]84号)精神,经市局研究决定,对市区2013年度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申请减免条件 2013年度经营亏损,且财务核算健全的纳税人(除房地产企业及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外),其中制造业企业2013年“亩产税费”需超过2万元/亩以上。 二、减免税审核审批原则 (一)纳税人申请减免税额不得超过2013年度实际发生的亏损额; (二)制造业企业分档审核审批减免比例:将2013年“亩产税费”在2万元/亩以上的企业,划分为汽车及其他运输设备、机械电子、医药化工、金属制品、纺织服装、其他制造业六大行业(具体行业划分见附件一),按亩产税费从高到低分五档设置不同的减免税比例。(见下表) 分档比例 减免比例 行业排名前20%(含) 年应征税额80% 行业排名前20%--40%(含) 年应征税额60% 行业排名前40%--60%(含) 年应征税额40% 行业排名前60%--80%(含) 年应征税额30% 行业排名末20% 年应征税额20% (三)非制造业企业分档审核审批减免比例:按“亏损额越大,享受减免比例越高”的原则,根据企业亏损金额大小设置不同的减免税比例。(见下表) 亏损金额 减免比例 100万以下 年应征税额20% 100万(含)--500万 年应征税额40% 500万(含)--1000万 年应征税额60% 1000万(含)以上 年应征税额80% (四)其它特殊困难企业。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不给予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照顾: 1.经有关部门认定属于高耗能、高污染的淘汰(限制)类的纳税人; 2.2013年度有严重偷漏税行为或拖欠税款、社保费的纳税人; 3.连续享受多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优惠政策,但累计亏损额已超过实收资本的纳税人。 三、申请上报资料 (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税费优惠申请表》(WS014)一式两份; (二)企业困难情况说明; (三)已应用数字证书的纳税人,可以不报送纸质财务报表; (四)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金额合计在50万元以上的企业,需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 四、有关要求 (一)符合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在2014年6月20日前向主管地税分局提出申请并报送有关资料,逾期原则上不予受理。各地税分局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减免税申请审核,并将减免税审核汇总表上报市局审批。 (二)各分局在审核受理减免税申请时,应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1.审核减免税文书填报的完整性与准确性 优惠方式、计征依据、应缴额、优惠幅度等栏目必须据实填写,不得空缺;申请理由栏应详细列明减免原因,亏损企业减免需具体写明亏损金额(亏损金额须与该企业《税友龙版》系统中利润表当期累计数一致);受灾减免应说明是否有保险理赔和数额等。 2.加强税源登记与行业认定审核 各分局审核纳税人上报的申请减免税额时,应以《税友龙版》系统内登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应征数为审核依据,纳税人填报的年应纳税额应与已登记的税源应征数相符,纳税人填报的年应纳税额与已登记的税源应征数不符的,以税源应征数计算申请减免税额。纳税人对《税友龙版》系统内认定的行业存在疑议的,可向主管地税分局提出修改行业认定申请,分局审核后予以调整并正确划分行业大类。 3.审核企业亩产税费计算的准确性 各分局要加强对企业亩产税费计算结果的审核,审核时可参考《税友龙版》深化应用平台内土地面积、入库税费等相关数据,必要时可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资料。 附件:附件1-2.doc 1.行业亩均税费平均值 2.亩产税费计算口径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6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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