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宁波市财政局公告2015年第4号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公告[条款修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7-14
摘要:根据《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的有关规定,试点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特殊,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无法参照全市一般扣除标准执行的,需要按规定程序申请特定扣除标准。

  五、关于直接销售、不构成货物实体的购进农产品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所购进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计算。

  六、试点纳税人申请核定程序及资料要求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棉花(皮棉)为原料生产销售棉纱以外的其他产品,应于自投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企业生产工艺流程、需核定的每种产品类型、原材料构成情况说明及试点纳税人签章。

  主管国税机关按规定受理审核,并制作《税务事项告知书》告知纳税人扣除标准。

  七、试点纳税人纳税申报及资料要求

  试点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期内,除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规定的纳税申报资料外,还应报送《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试点纳税人应将《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中“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合计数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6栏的“税额”栏,不再填写第6栏“份数”和“金额”数据。

  八、其他事项

  试点纳税人如因生产经营方式变化等情况,不再适用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应于变化当月告知主管国税机关,主管国税机关应及时进行清算调整。

  试点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价格明显偏高或偏低,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由主管国税机关按该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农产品的平均购买价格或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农产品的平均购买价格核定。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附件下载: zip 文件: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期初库存进项税额转出备案表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2015-07-17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一、本公告出台的背景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公告》(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以下简称《公告》)于2015年1月1日发布。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宁波市农产品生产、加工和农产品税收管理实际,决定对公告进行修订。

  二、主要调整内容

  删除《公告》第二条核定扣除方法第三段“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生产销售棉纱产品以外的其他产品,可采取《实施办法》第四条中“参照法”,在投产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参照所属行业或者生产结构相近的其他纳税人的平均水平,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由主管国税机关据实核定,并报市国税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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