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控安全设备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票[2004]611号 2004-12-20 税屋提示——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加强税控安全设备的管理,规范操作行为,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控安全设备管理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 1.税控安全设备信息变更申请表 2.税控安全设备注销申请表 3.税控安全设备收缴[退还]登记表 4.税控装置丢失报备表 5.税控装置故障证明备案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控安全设备管理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以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票改革总体方案的有关要求,为了加强税控安全设备管理,堵塞管理漏洞,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税控装置包括税控机具和税控安全设备。其中税控安全设备为SJY59税控加密盒(密码器)和报数IC卡。本操作规程结合税控安全设备管理特点,分为税控安全设备的初始化、信息变更、注销、丢失处理、损毁处理和异常情况处理六部。 第三条 税控安全设备的管理归属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及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使用税控装置的纳税人具有税控安全设备的使用权。 第二章 税控安全设备初始化 第四条 税控安全设备初始化是指由行使税控初始化职能的部门(税务机关或税务机关指定的部门),按照本规程将纳税人的基本信息写入税控安全设备并实现与税控机具绑定的过程。税控安全设备的初始化信息与税务登记基本信息保持一致。 第五条 对于选择使用税控装置的纳税人,首次办理税控安全设备初始化的,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经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税务行政许可程序规定批准使用税控机打发票的纳税人,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发票认定和税控装置选型申请表》(以下简称《选型申请表》)和税务登记证副本的复印件到当地税控代理服务商处办理购机手 (二)税控代理服务商将《选型申请表》交税控安全管理部门办理初始化事宜; (三)税控安全管理部门将初始化后的税控安全设备交税控代理服务商为纳税人安装税控装置。 第六条 对于已经选择使用税控装置的纳税人,增加税控装置数量的,经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税务行政许可程序规定审批后,持《选型申请表》和税务登记证副本的复印件,到当地税控代理服务商处按本规程第五条第(二)、(三)项办理。 第七条 已具有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指定使用的税控机具,但无税控安全设备的纳税人,申请安装税控安全设备的,需持原税控安全设备的注销手续,并按照本规程第五条或第六条办理。 第三章 税控安全设备信息变更 第八条 纳税人发生名称、税务登记号码变更但不改变税务登记主管机关的,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税控安全设备信息变更申请表》(以下简称《变更申请表》),同时持报数IC卡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读卡报数,报数通过后主管税务机关在《变更申请表》上进行审 (二)纳税人持《变更申请表》、变更后的税务登记证副本的复印件和税控安全设备到当地税控代理服务商处按本规程第五条第(二)、(三)项办理。 第九条 纳税人发生改变税务登记主管机关的,税务机关不收缴税控安全设备,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纳税人向迁出地税务机关填报《变更申请表》,同时持报数IC卡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读卡报数,报数通过后主管税务机关在《变更申请表》上进行审批; (二)纳税人到迁入地税务机关按照行政许可程序规定申请办理领购发票资格的审核,批准后持《选型申请表》、《变更申请表》、税控安全设备和变更后的税务登记证副本的复印件,交原税控代理服务商按本规程第五条第(二)、(三)项办 第四章 税控安全设备注销 第十条 纳税人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在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手续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税控安全设备注销申请表》(以下简称《注销申请表》),并携带税控安全设备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读卡报数。读卡报数通过后,由主管税务机关收回税控安全设备。 第十一条 纳税人申请终止使用税控装置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注销申请表》并携带税控安全设备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读卡报数。读卡报数通过后税务机关收回税控安全设备。 第十二条 纳税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税务机关有权收缴税控安全设备,收缴时应填制《税控安全设备收缴(退还)登记表》(以下简称《收缴(退还)登记表》);经税务机关处理后,需将税控安全设备退还纳税人的,应重新填写《收缴(退还)登记表》并签注意见;不予退还的,税务机关须将《收缴(退还)登记表》做归档处理。 第十三条 纳税人转让税控机具的,转让前需按照本规程第十一条办理税控安全设备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将收回的税控安全设备登记备案,定期上交税控安全管理部门。 第五章 税控安全设备丢失处理 第十五条 纳税人丢失报数IC卡的,由税控代理服务商为其补办,并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 第十六条 纳税人发生税控装置密码器丢失(或被盗)的,应于丢失当日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填报《税控装置丢失报备表》(以下简称《丢失报备表》),凡税控装置尚未填开发票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密码器购置手续。 对于因税控密码器丢失(或被盗)造成无法准确计算应纳税额或造成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以下程序核定其应纳税额,凡已填开发票且已缴纳过税款的,可以比照丢失前各期已缴纳税款的最高额计算应征税款(当月的以一个月为一期,超过一个月的以实际月份为一期);凡已填开发票且尚未缴纳过税款的,税务机关应以其经营规模或其它证明材料,计算应缴纳税款的最高额确定其应缴纳的税 税务机关在确认纳税人已足额缴纳税款后,应按规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重新购置密码器手续。 第十七条 纳税人丢失税控安全设备的同时丢失税控机具的,需按本规程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合并办理,如纳税人需要重新领购税控装置的,应按照税务行政许可规定程序办理。 第六章 税控安全设备损毁处理 第十八条 纳税人报数IC卡损坏的,按本规程第十五条办理; 第十九条 纳税人税控机具或税控密码器或两者同时损毁的,应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经税控代理服务商或税控安全管理部门确认,纳税人持税控代理服务商出具的《税控装置故障证明备案表》(以下简称《故障备案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二)税务机关根据《故障备案表》进行查验,属于纳税人故意损毁税控装置的,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五款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外,应依照本规程第十六条办理; (三)税务机关在核查该纳税人发票使用及完税情况后,在《故障备案表》中“税务机关认定证明”处加盖公章; (四)税控代理服务商凭税务机关加盖公章的《故障备案表》为纳税人办理相关事宜。 第七章 异常情况处理 第二十条 税控安全管理部门在进行税控初始化过程中,要认真核对税控代理服务商提交的初始化证明材料,对于申报的材料内容不真实、不齐全、有涂改痕迹等填报不规范的,税控安全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税控安全设备初始化,同时如实填报《异常情况备案登记表》(税控安全管理部门自备材料)登记备案,并即使将处理情况通知主管税务机关。 第二十一条 税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因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税控机具和税控安全设备的安全检测和维护。经检测,凡属于税控机具质量问题的,交由税控代理服务商为纳税人进行维修或更换;凡属于税控安全设备问题的,由税控安全管理部门为其更换;凡属于纳税人使用不当造成税控装置不能正常使用的,由税控代理服务商按照规定为纳税人进行维修或更换,涉及收取相关费用的应按规定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税控安全管理部门在处理非正常报数的税控安全设备时,应凭税控代理服务商提交的并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非正常报数登记表》,按照表中所列异常情况进行安全检测,确认异常情况的原因后,按照本规程第二十一条有关内容办理。 本规程自二ОО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以往关于税控安全设备管理的文件中,凡与本规程所规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规程为准。本规程所涉及的各种文书,统一由市局组织印制、发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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