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跨年度发放年终奖如何算 税法分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的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若该企业把2014年的年终一次性奖放在2015年初发放,就不会有税收风险,也符合常规,由于该企业财务人员疏忽,对税收政策缺乏了解,给企业及员工个人都带来了损失。上案中,企业应补征个人所得税12183.68元,对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未能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处以税款0.5倍罚款6091.84元。
(五)员工同一年在两个以上单位取得年终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第二条规定,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第十一条规定,取得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所得的纳税人,纳税申报地点分别为: 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不得随意变更纳税申报地点,因特殊情况变更纳税申报地点的,须报原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规定,除本办法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纳税人取得其他各项所得须申报纳税的,在取得所得的次月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由于员工从两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其应选择并固定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员工不得随意变更纳税申报地点。员工应在取得所得的次月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在多单位取得年终奖时,只能选择其中一家的年终奖按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各个单位向员工支付奖金时,可按照年终奖计算方法应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但是员工可选取其中一家按一次性奖金方法计税,申请退税或者补税。 【例】李某2015年1月工资5000,取得本企业发放的年终奖24000元,另取得兼职单位发放的年终奖6000元,无其它收入。 李某本企业年终奖(24000)部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即:24000/12=2000元,再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李某本企业年终奖24000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4000*10%-105=2295元。 李某在本企业取得工资5000元,本企业代扣代缴(5000-3500)*3%-=45元个人所得税。 李某取得的兼职单位发放6000元年终奖,兼职单位可以按发放年终奖计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6000*3%=180元 年终汇算清缴,李某工资部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6000-3500)*20%-555=945元。 李某应自行申报补缴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945-180-45=720元。
(六)工作未满12个月年终奖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根据上述规定,无论在本单位工作多长时间,都可以按照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取得年终奖的职员在本年度工作未满12个月,也应除以"12"来确定适用税率,因为一年一个人只能用一次。 【例】周某是2015年应届大学毕业生,2015年7月入职,以前没有工作。2015年12月工资3500元,年终奖24000元,"周某当月工资3500元不需要纳税。 周某年终奖(24000)部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即:24000/12=2000元,"再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周某年终奖24000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4000*10%-105=229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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