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耕地占用税征管细节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2-16
摘要: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并发布《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规程》进一步规范了涉税信息管理、纳税人认定管理、申报征收管理、减免退税管理、税收风险管理等事项,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促进保护和合理利用耕地。 建立健全先税后证控管 各级地税机

    30日内向地税机关申报

  耕地占用税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应在获准占用应税土地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未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纳税人,应在实际占地之日起30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对超过规定期限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3类占用土地行为不征耕地占用税

  以下占用土地行为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一)农田水利占用耕地的;

  (二)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的;

  (三)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  

    6种情形减免耕地占用税

  按照《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以下情形免征、减征耕地占用税:

  (一)军事设施占用应税土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二)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应税土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三)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应税土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四)农村居民占用应税土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五)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减免耕地占用税的情形。

    减免税实行备案管理

  耕地占用税减免实行备案管理。符合耕地占用税减免条件的纳税人根据不同情况报送《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及下列材料之一:

  (一)军事设施占用应税土地的证明材料;

  (二)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应税土地的证明材料;

  (三)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应税土地的证明材料;

  (四)农村居民占用应税土地新建住宅的证明材料;

  (五)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农村居民困难减免批复文件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减免耕地占用税情形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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