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地产公司的税务经理就被一个地产老项目是按照施工许可证,选择简易征收还是一般征收的问题烦恼着。 上述税务经理认为同一个公司有好几个老项目,老项目也可能有好多个许多施工许可证 ,按照法条规定,企业有自己选择的权利。 但是不少地方税务局为了征收简单,比如西南、东南的几家税务局都口头通知地产企业,对于所有老项目要么简易要么一般纳税,没有选择权。对于不少地产公司的老项目要么选择一般征收,要么都是简易,法规根本没有规定这样选择,规定是按照施工许可证来选。对于简易征收或者一般征收税负是不一样的。这样就失去了税法规定的确定性。 上述税务经理认为,基层税务局不要为了征管便利,随意执行财税部门下发的文件。
按照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按照2016年国税18号文。第八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一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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