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财综[2016]18号 2016-04-29 税屋提示——依据浙财法[2021]3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21年11月0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6]39号)有关规定,现就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4月1日(费款所属期)起,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按现有费率的70%征收。具体计征收入和征收标准如下: (一)凡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7‰计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二)银行(含信用社)的利息收入按0.42‰,其他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按0.7‰计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三)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按0.42‰,其他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按0.7‰计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四)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业务收入的0.7‰计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二、各地要充分认识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紧迫性,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降成本的部署,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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