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如何缴纳残疾人保障金?

来源:税屋综合 作者:税屋综合 人气: 时间:2016-09-22
摘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称残保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

企业如何缴纳残疾人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称残保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税务局负责征收,虽然是税务机关征收,但是它不属于税收,而是一种政府性基金。

  残保金在全国各地,甚至同一省份不同地区的执行都不尽相同,在申报期间上有:按年申报、按季申报、按月申报;在优惠政策上:各地出台的优惠政策也不尽相同;在征收环境上:有些地区严格执行征收流程,有些地区对这一部分的征收又放的比较宽松。因此也导致很多企业财务人员,对于残保金既熟悉又陌生,在笔者所在城市西安,最近也接到了很多客户对于残保金问题咨询,通过客户的咨询问题也反映出了目前税务局对于残保金征收的一个态度,后期这块可能会作为税务规范的一个风向标。

  一、残保金如何缴纳和计算?

  1、残保金征收期:残保金征收所属期是上一年度,即今年申报的是上年度应缴纳的残保金。当年新办企业,本年度不需要进行申报,于下一年度对本年度的残保金按月(按季、按年)进行申报。

  2、残保金征收对象: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即: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陕西为1.5%)的用人单位。

  3、计费方式: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计算公式: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上年本单位在职职工的年平均人数计算(结果四舍五入取整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上年度12个月职工人数之和/12)。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上年12个月职工人数之和/12),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口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工资、津贴、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项目。

  4、缴费期限:残疾人就业保证金一般按月缴纳。用人单位应在每月税收申报期内按月向主管税务局申报缴纳残保金。每月申报缴纳金额=残保金年缴金额/12。

  二、残保金优惠政策

  2019年12月财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文件,出台了一些有关残保金的征收方式以及优惠政策。

  当然除了国家层面的优惠政策之外,各地区也都会出台一些地区性的优惠。比如陕西出台《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全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税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意见》(陕税发2020年12号)文件规定:“对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等受疫情较大的行业企业免征水利基金和残疾人保证金”。

  对于陕西地区的企业一定要关注企业所处行业,是否属于政府补助行业免征残保金,其他地区要根据当地政策处理。

  三、案例展示

  案例一:A公司是一家西安市建筑企业2021年职工工资总额300万,上年职工平均人数40人。企业未安置残疾人,当地的规定安置比例是1.5%。请问A公司应缴纳2021年残保金多少?

  案例分析:A公司人数大于30人,因此无法享受残保金暂免优惠;又因A公司属于建筑行业也不属于《陕税发2020年12号》中规定可免征的行业,所以A公司残保金需要按规定正常缴纳。

  A公司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

  =(40*1.5%-0)*300/40=4.5万

  A公司当年应该缴纳残疾人保证金4.5万。这里的意思是,按照规定A公司应该安排40*1.5%=0.6个残疾人在单位就业,由于A公司并未安排,那么A公司就要把这0.6个人按照单位平均工资计算后以残疾人保证金形式进行上缴。

  案例二:B公司是一家西安市工业制造企业2021年职工工资总额3000万,上年职工平均人数400人。企业安置残疾人5人,当地的规定安置比例是1.5%。请问A公司应缴纳2021年残保金多少?

  案例分析:B公司人数大于30人,因此无法享受残保金暂免优惠;又因B公司属于建筑行业也不属于《陕税发2020年12号》中规定可免征的行业,所以B公司残保金需要按规定正常缴纳。

  B公司应安置残疾人员=400*1.5%=6人

  由于B公司只安置了5人,达不到规定标准。通过计算发现B公司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为1.25%(5/400=1.25%),大于1%,但未达到西安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B公司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

  =(400*1.5%-5)*3000/400*50%=3.75万

  B公司当年应该缴纳残疾人保证金3.75万。按照规定计算B公司应该安置残疾人6人,由于A公司安排了5个残疾人就业,那么B公司就要把1个人按照单位平均工资计算后以残疾人保证金形式进行上缴,又由于符合了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的优惠政策按照应交金额50%缴纳。

  来源:德居正财税咨询   作者:姚三贵
 



  2016年9月的解答——

交残保金有疑问吗?可能这里有答案

  本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期限不剩几天了,没有进行申报缴款的企业抓紧时间进行申报缴款,小编为您梳理了征缴过程中企业经常咨询的热点问题,一定要看哦!  

  1、2016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时间

  答:2016年的申报缴纳时间为8月1日至9月30日。  

  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申报缴纳地点

  答:用人单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保障金的申报缴纳地点应当与用人单位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缴纳地点相同。  

  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申报缴纳方式

  答:用人单位可以选择网上申报或上门申报的方式进行保障金申报。不需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也要进行“零申报”。  

  保障金的缴款方式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其他税费的缴款方式一致。  

  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上门申报需提交的资料

  答:选择上门申报方式的用人单位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提交《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定书》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提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

  5、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标准  

  答: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上年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保障金。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7%-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上年本单位在职职工的年平均人数计算,结果须为整数。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是指上年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实际人数,可以不满1年,不满1年的按月计算。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口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津贴、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项目。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6、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计算  

  答: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7%-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7、“上年本单位在职职工的年平均人数”如何计算?是不是上年12个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还是6月和12月两个月的平均数?  

  答: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的年平均人数”计算方法为:上年用人单位12个月职工人数之和除以12。  

  8、残保金的减免税政策有哪些?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用人单位是否需要上门提交资料?

  答:(1)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印发的《北京市2015年用人单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和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通告》规定,2014年10月31日(含10月31日)后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小型微型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1.7%,且在职职工总数在20人以下(含20人)的,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免征3年保障金。  

  符合免征条件的用人单位在申报缴纳期限内,可以采取网上申报方式,自行减免保障金。  

  (2)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可以在次年的申报缴纳期内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用人单位申请减免或缓缴保障金的,应当先行向地税登记地所在区的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区财政部门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用人单位持相关批复文书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或缓缴手续。

  来源: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