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本市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财税[2016]77号 2016-10-27 税屋提示——依据沪财发[2021]7号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继续执行本市增值税起征点有关规定的通知,自2021年1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5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将本市增值税的起征点明确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四、本通知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关于调整本市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沪财税[2011]114号)相应废止。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增值税起征点,按照《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本市增值税起征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沪财税[2016]51号)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10月27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解读《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本市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 2016年10月27日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发布了《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本市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沪财税〔2016〕77号),为确保政策执行准确,现将具体内容解读如下: 一、文件发布背景 本市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一般有效期为五年,《关于调整本市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沪财税〔2011〕114号)文件自2011年11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已满五年将自然失效,沪财税〔2016〕77号文件的发布仅仅是规范性文件清理过程中对增值税起征点政策的衔接与明确。 二、正确理解增值税起征点与增值税减免的区别 增值税起征点是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确定的基本税制规则,国家允许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国家确定的幅度范围内自行确定增值税起征点标准,本市在国家确定的幅度范围内选择了最高的增值税起征点标准,即2万元(含本数)。而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是对特定对象设定的一种税收优惠照顾。与增值税起征点从制度设计本意、适用对象、政策内容上都有着本质区别。希望广大纳税人能够正确理解增值税起征点与增值税免征政策的区别,准确解读其内在含义。 三、文件发布后的现行政策内容 (一)增值税起征点政策 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3、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4、自2016年11月1日起,《关于调整本市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沪财税〔2011〕114号)相应废止。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增值税起征点,按照《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本市增值税起征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沪财税[2016]51号)规定执行。 (二)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财税〔2015〕96号文件延续了财税〔2014〕71号文件关于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即至201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免征增值税。 根据上述政策,财税〔2015〕96号文件关于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仍然继续有效,增值税起征点政策无任何调整,不存在国家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在上海具体落实中缩水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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