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行政复议法》、《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以下简称《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行政许可法》规定,税务机关需要在45、60日内办理的涉税事项如下:
1、《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第六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税款或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1日内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2、《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3、《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行政复议法》第七条、《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九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4、《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四十三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5、《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参考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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