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入推进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若干政策措施的公告[全文废止]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2017-06-23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修改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条款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中 (一)将第一段“地税”修改为“税务”,并将“在《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专项行动的通知》(赣地税发[2016]56号)已明确的30条政策措施的基础上,结合当前新情况,再提出以下10条政策措施”修改为“结合当前新情况,提出以下10条政策措施”。 (二)将第十条第(一)项中“继续开展以‘提升·创响’为主题的‘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落实5类21项53条便民措施”修改为“继续开展以‘新时代、新税貌’为主题的‘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落实各项便民措施”。 (三)删去第十条第(三)项。 (四)将第十条第(四)项中的“与国税部门共建”修改为“开发建设”。 (五)将第十条第(六)项中“逐步将全省通办业务范围由原来的7项扩展到80项”修改为“不断扩展全省办税事项通办业务范围”。 【税屋提示——“在《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专项行动的通知》(赣地税发[2016]56号)已明确的30条政策措施的基础上,结合当前新情况,再提出以下10条政策措施”修改为“结合当前新情况,提出以下10条政策措施”。】
二、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鼓励科技创新,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三、加大资源税减免税力度。自2017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对鼓励利用的低品位矿提取的矿产品,资源税减征50%;对鼓励利用的尾矿提取的矿产品,资源税减征50%;对鼓励利用的废石、废渣、废水、废气提取的矿产品,免征资源税。 四、调减自用地下建筑计入房产原值的比例。自2017年7月1日起,对地下建筑转为工业用途的,将目前按房屋原价的60%调减至5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转为商业和其他用途的,将目前按房屋原价的80%调减至7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五、对在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办企业在筹建期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税收减免。在原有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政策的基础上,适当扩大可享受减免企业的范围。自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在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工业园区)的新办企业,凡从事国家鼓励发展产业或属于国家及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扶持发展项目的,在筹建期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以上新办企业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核准的程序和权限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六、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仓储设施用地应符合财税[2017]33号文件规定的有关条件。 七、对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给予个人所得税优惠。自2017年7月1日起,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的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八、调减部分企业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金额比例。自2017年7月1日起,将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方式的工业企业的购销金额、商业企业的购销金额、货物运输企业的货物运输收入、仓储保管企业的仓储保管收入、加工承揽企业的加工或承揽收入的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金额比例分别由现行的70%、40%、100%、100%、100%下调至50%、20%、80%、80%、80%。 九、进一步落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优惠政策。自2017年4月1日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十、落实放管服要求,提高税务行政效能 (一)[条款修订]持续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继续开展以“提升•创响”为主题的“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落实5类21项53条便民措施,直面纳税人的“堵点”“痛点”“热点”“焦点”和“难点”,打好纳税服务“组合拳”,使“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措施长期化、规范化、制度化。 【税屋提示——“继续开展以‘提升·创响’为主题的‘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落实5类21项53条便民措施”修改为“继续开展以‘新时代、新税貌’为主题的‘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落实各项便民措施”。】
(三)[条款修订] (四)[条款修订]推进电子税务局建设。推进涉税事项网上办理,与国税部门共建江西电子税务局、江西“移动税务”手机APP,探索试行手机APP移动缴税功能,为纳税人提供网银及第三方等多元化快捷缴税方式。推行“免填单”“预填单”和预约服务,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为纳税人提供办税信息,进一步缩短办税时间。 【税屋提示——“与国税部门共建”修改为“开发建设”。】
(六)[条款修订]持续优化纳税服务。逐步将全省通办业务范围由原来的7项扩展到80项,实现纳税人涉税业务就近办理,不受经营地点和所属主管地税机关的限制,让纳税人享受“管理有辖区、服务无边界”的办税便利。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为纳税人编写办税指南。 【税屋提示——“逐步将全省通办业务范围由原来的7项扩展到80项”修改为“不断扩展全省办税事项通办业务范围”。】
特此公告。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6月23日 关于《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入推进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若干政策措施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主要背景 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落实“三去一降一补”五大重点任务,根据国务院第169次常务会议确定实施6项减税政策及省委省政府开展降成本优环境专项行动的有关精神,省地税局结合当前新政策新情况新要求,再提出10条政策措施。这些政策措施的出台,将有利于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市场主体的创新动力,进一步为企业减负增效、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文件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扩大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高于50万的小型微利企业,不区分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二)关于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口径 公告对形成无形资产并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规定优惠政策的情形做了进一步明确,即:2019年12月31日以前形成的无形资产,包括在2017年以前年度及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形成的无形资产,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摊销费用,均可以适用财税[2017]34号文规定的提高加计扣除比例的优惠政策。 (三)关于加大资源税减免税力度的规定 为促进我省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文件精神,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经江西省人民政府同意:自2017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对鼓励利用的低品位矿提取的矿产品,资源税减征50%;对鼓励利用的尾矿提取的矿产品,资源税减征50%;对鼓励利用的废石、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免征资源税。 (四)关于调减自用地下建筑计入房产原值的比例 根据《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的通知》(赣财法[2006]7号)的规定,我省工业用途地下建筑以房屋原价的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商业和其他用途地下建筑以房屋原价的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为降低企业成本,公告将上述两个比例分别下调至50%和70%。 (五)关于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办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政策变化 为支持企业发展,省地税局于2015年发布了《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2号,以下简称“2号公告”),对房土两税困难减免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了具体规定。为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在2号公告规定的基础上,放宽了对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办企业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条件。 (六)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公告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仓储设施用地应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3号)文件规定的有关条件。 (七)关于对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给予个人所得税优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文件规定,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同时,财税〔2017〕39号文进一步明确,取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连续3个月以上(含3个月)为同一单位提供劳务而取得的所得。 (八)关于调减部分企业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金额比例 根据《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印发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赣地税[2004]77号)的规定,工业、商业企业的购销业务、货物运输企业、仓储保管企业、加工承揽企业等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金额比例分别为70%、40%、100%、100%、100%。为支持企业发展,将上述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金额比例下调至50%、20%、80%、80%、80%,即统一下调了20个百分点。其余印花税税目的核定征收计税金额比例仍然按《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印发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九)关于进一步落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文件精神,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进行了调整,即: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十)关于落实放管服要求,提高税务行政效能 本条按照降成本优环境的部署,制定了7项落实放管服要求、提高行政效能具体举措,涵盖了便民办税“春风行动”、“银税贷”贷款服务、国税地税合作、电子税务局建设、“双随机一公开”、全省通办等工作,每项举措均是对前期地税部门优化营商环境、提高税务行政效能最有效措施的提炼和升级,在服务深度、广度上有新的突破。 三、关于《公告》执行时间 鉴于本公告是落实国务院出台的六项减税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工作要求,是总局相应税收优惠政策配套实施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且有利于纳税人获益,因此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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