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纳税人相关涉税信息一方采集的公告[全文废止]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6月8日起全文废止。
一、纳税人依法向其主管国税机关、地税机关报送相同的报表资料和其他涉税信息时,实行纳税人只向其中一方报送,由受理机关对涉税资料一方采集,国、地税机关共享共用。 二、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办理以下涉税事项时,对纳税人报送的涉税资料实施一方采集: (一)“五证合一”“两证整合”纳税人信息采集、变更。 (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报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开具和核销在国税机关办理)。 (三)财务报表报送。 本公告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3月30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