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案例
鑫鑫公司2013年成立,主要从事机电销售业务,前期销售市场一直未拓展开,2013年至2016年纳税申报体现企业一直处于亏损状态。
2017年8月税务稽查部门对鑫鑫公司进行了企业所得税纳税检查,检查了企业近三年的企业所得税缴纳情况,检查结论如下:
2014年企业纳税申报亏损60万元,检查调整后亏损30万元;
2015年企业纳税申报亏损51万元,检查调整后亏损10万元;
2016年企业纳税申报亏损20万元,检查调整后盈利65万元;
那么,鑫鑫公司在接受税务部门的检查时,出现有盈利的年度,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以前年度有亏损,能否用检查的盈利来弥补?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0号公告)
政策解析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我们得出以下结论:
1、2016年检查调整后出现的盈利65万元,可以弥补2015年、2014年的亏损,当然2013年企业的亏损,如果得到税务部门的认可,也是可以弥补的,因为以上亏损都未超过5年的弥补期限。
2、2016年检查调整后出现的盈利65万元,如果弥补了以前年度2013年至2015年的亏损后仍然有盈利的,企业不仅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而且还会需要缴纳罚款和滞纳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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