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比赛奖金,如何进行个税代扣代缴?

来源:正坤财税 作者:吴绍雄 人气: 时间:2023-09-07
摘要:奖项设置:本次设计比赛活动设一等奖1名,奖金50000元;二等奖2名,奖金5000元;三等奖5名,奖金3000元;优秀奖若干,赠送纪念品。以上奖励均为税前。

  近日收到客户咨询,其公司在设计比赛奖金申报个税方式与获奖者存在争议:获奖者认为以偶然所得方式申报比赛奖金个税处理不当,并以“活动评选出的获奖作品,将被视为主办方委托创作的作品”为由进行抗辩,主张以劳务报酬方式或以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方式进行申报,寻求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

  01 案例背景

  2022年12月22日A公司开展了“征集H县建县500周年形象标识(LOGO)”活动,面向公众征集LOGO设计作品。

  征集时间:2022年12月22日-2023年2月28日。

  奖项设置:本次设计比赛活动设一等奖1名,奖金50000元;二等奖2名,奖金5000元;三等奖5名,奖金3000元;优秀奖若干,赠送纪念品。以上奖励均为税前。

  *法律保护:本次活动评选出的获奖作品,将被视为主办方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归A公司所有,相关获奖金额由A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02 适用申报税目争议分析

  对于上述案例背景,不同人有不同的看法,其中主要有如A公司认为该笔奖金存在偶发性,应按偶然所得代扣代缴个税;也有如获奖者认为的这属于委托劳务,应当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申报缴纳个税;还有认为所获得的奖金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对此,我们对所属观点一一分析,以获取个税代扣代缴的优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七百零七号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三)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五)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九)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观点一: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七百零七号)第六条之(四)的规定,特许权使用费属于有偿让渡某一项专利、技术或著作使用权后取得的应税所得;回看案例关于获奖作品的规定“活动评选出的获奖作品,将被视为主办方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归A公司所有”,相当于,已经明确获奖作品的已归A公司所有,并不存在让渡设计作品使用权的问题。

  因而,该设计比赛获奖作品奖金并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观点二:按照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七百零七号)第六条之(二)的规定,结合“活动评选出的获奖作品,将被视为主办方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归A公司所有”的规定,获奖者视为提供作品设计的劳务服务,但由于本次活动存在奖金激励部分,选用劳务报酬所得形式代扣代缴个税存在一定争议。

  如若选用,建议由获奖者申请开具相关服务类发票,并交予举办方。

  观点三:按照偶然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活动形式,A公司从征集的设计作品中评比择优选用,并授予获奖者不同金额奖金,且《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七百零七号)第六条之(九)并未对个人得奖予以界定,因而获奖奖金可倾向于个人得奖,具备偶然性,应按偶然所得代扣代缴个税。

  而这也是最开始A公司选用该申报方式的理由,笔者认为该选用理由亦具备合理性。

  综上,受限于“活动评选出的获奖作品,将被视为主办方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归A公司所有”的规定,该获奖奖金包含劳务报酬与奖金所得两种收入,但在实操中难以区分,若选择按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完善劳务服务合同及发票等资料,剩余则是选择按偶然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这也更符合征管实践中无法区分、从高计征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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