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18-06-19
摘要: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的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对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2018-06-15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的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对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按照原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税 屋附件:

  1.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2.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标题
发文日期
文号
需要修改的条款 修改后的条款
1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
2011/12/27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9号
七、车船税申报纳税期限
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具体申报纳税期限为:
(二)不购买交强险的应税车辆,纳税人在会计年度内,自行向车船税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七、车船税申报纳税期限
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具体申报纳税期限为:
(二)不购买交强险的应税车辆,纳税人在会计年度内,自行向车船税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八、车船税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和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市内四区(包括高新园区)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的车船税,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负责征收管理;其他县市区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的车船税,由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不需要购买交强险的应税车辆和船舶应当缴纳的车船税,由车船登记地或纳税人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八、车船税由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主管车船税的业务部门和各区市县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市内四区(包括高新园区)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的车船税,由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主管车船税的业务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其他县市区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的车船税,由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不需要购买交强险的应税车辆和船舶应当缴纳的车船税,由车船登记地或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十、车船税纳税申报和认定
(一)主管地税机关征收车船税和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时所涉及的排气量、整备质量、核定载客人数、净吨位、千瓦、艇身长度,以车船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所载数据为准。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和依法应当登记而未登记或者不能提供车船登记证书、行驶证的车船,主管地税机关征收车船税和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时,以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标注的技术参数、数据为准。纳税人不能提供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的,由主管地税机关参照国家相关标准核定;没有国家相关标准的,参照同类车船核定。对于纳税人无法提供车辆登记证书的乘用车,扣缴义务人可以参照汽车管理部门发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确定其排气量。
十、车船税纳税申报和认定
(一)主管税务机关征收车船税和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时所涉及的排气量、整备质量、核定载客人数、净吨位、千瓦、艇身长度,以车船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所载数据为准。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和依法应当登记而未登记或者不能提供车船登记证书、行驶证的车船,主管税务机关征收车船税和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时,以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标注的技术参数、数据为准。纳税人不能提供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国家相关标准核定;没有国家相关标准的,参照同类车船核定。对于纳税人无法提供车辆登记证书的乘用车,扣缴义务人可以参照汽车管理部门发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确定其排气量。
十、车船税纳税申报和认定
(二)主管地税机关征收车船税和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时,对纳税人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当月起按月计算。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
对于纳税人购置的新机动车,主管地税机关和扣缴义务人认定相关技术信息以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进口车的车辆一致性证书所载相应数据为准。
十、车船税纳税申报和认定
(二)主管税务机关征收车船税和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时,对纳税人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当月起按月计算。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
对于纳税人购置的新机动车,主管税务机关和扣缴义务人认定相关技术信息以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进口车的车辆一致性证书所载相应数据为准。
十一、车船税减免申请和办理
(一)对于因扣缴义务人通过车辆号牌难以判别是否属于免税范围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纳税人应当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减免申请并提供以下减免税证明资料:1.本机构或个人身份证明文件;2.车辆所有权证明文件;3.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相关国际条约。对于符合免税规定的车船,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开具《车船税减免税证明》。
十一、车船税减免申请和办理
(一)对于因扣缴义务人通过车辆号牌难以判别是否属于免税范围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请并提供以下减免税证明资料:1.本机构或个人身份证明文件;2.车辆所有权证明文件;3.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相关国际条约。对于符合免税规定的车船,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开具《车船税减免税证明》。
十一、车船税减免申请和办理
(二)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纳税人应当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由主管地税机关备案,对其中需要购买交强险的免税机动车,主管地税机关应为纳税人开具《车船税减免税证明》。
十一、车船税减免申请和办理
(二)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对其中需要购买交强险的免税机动车,主管税务机关应为纳税人开具《车船税减免税证明》。
十一、车船税减免申请和办理
(三)对于按照规定应当缴纳车船税但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的机动船舶,纳税人应当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由主管地税机关备案。
十一、车船税减免申请和办理
(三)对于按照规定应当缴纳车船税但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的机动船舶,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十一、车船税减免申请和办理
(四)在渔业船舶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船舶免征车船税,纳税人应当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由主管地税机关备案。
十一、车船税减免申请和办理
(四)在渔业船舶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船舶免征车船税,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十一、车船税减免申请和办理
(五)在军队、武装警察部队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军队、武警牌照的车船,以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执行警务的专用车船免征车船税,由上述部门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由主管地税机关备案。
十一、车船税减免申请和办理
(五)在军队、武装警察部队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军队、武警牌照的车船,以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执行警务的专用车船免征车船税,由上述部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十一、车船税减免申请和办理
(六)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导致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车船税的车船,经辽宁省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国务院备案后,纳税人应当就确定的减征或者免征期限和税额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减免申请,主管地税机关应当为纳税人开具《车船税减免税证明》。
十一、车船税减免申请和办理
(六)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导致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车船税的车船,经辽宁省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国务院备案后,纳税人应当就确定的减征或者免征期限和税额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开具《车船税减免税证明》。
十一、车船税减免申请和办理
(七)对于符合减免车船税条件的公共交通车船,纳税人在办理车船税免税事项时,应当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减免申请并提供以下减免税证明资料:1.营业执照;2.交通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核发的公共交通经营许可证明材料;3.车船登记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复印件;4.校车除提供上述减免车船税证明材料外,还应当提供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为校车的文件和其他证明材料。
对于符合减免税规定的车船,主管地税机关应当为纳税人开具《车船税减免税证明》。
公交企业应当在每年6月30日前,到企业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一次性申请办理公交车辆的车船税减免税备案。对于拥有公交车辆数量较多、不能一次性办理减免税备案的企业,可以在每年第一季度前,将有关减免税证明材料报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分期分批办理减免税备案,主管地税机关应当为纳税人开具《车船税减免税证明》。
十一、车船税减免申请和办理
(七)对于符合减免车船税条件的公共交通车船,纳税人在办理车船税免税事项时,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请并提供以下减免税证明资料:1.营业执照;2.交通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核发的公共交通经营许可证明材料;3.车船登记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复印件;4.校车除提供上述减免车船税证明材料外,还应当提供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为校车的文件和其他证明材料。对于符合减免税规定的车船,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开具《车船税减免税证明》。公交企业应当在每年6月30日前,到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一次性申请办理公交车辆的车船税减免税备案。对于拥有公交车辆数量较多、不能一次性办理减免税备案的企业,可以在每年第一季度前,将有关减免税证明材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分期分批办理减免税备案,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开具《车船税减免税证明》。
十二、完税凭证和代收税款凭证
(二)纳税人需要另行开具完税证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告知纳税人凭交强险保单到主管地税机关开具。
十二、完税凭证和代收税款凭证
(二)纳税人需要另行开具完税证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告知纳税人凭交强险保单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
十二、完税凭证和代收税款凭证
(三)纳税人直接向征收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含有号牌号码、车辆识别代号等机动车信息的完税凭证。纳税人一次缴纳多辆机动车车船税的,可以合并开具一张完税凭证,分行填列每辆机动车的完税情况;也可以合并填列一张完税凭证,同时附缴税车辆明细表,列明每辆缴税机动车的完税情况,并加盖征税专用章。
十二、完税凭证和代收税款凭证
(三)纳税人直接向征收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含有号牌号码、车辆识别代号等机动车信息的完税凭证。纳税人一次缴纳多辆机动车车船税的,可以合并开具一张完税凭证,分行填列每辆机动车的完税情况;也可以合并填列一张完税凭证,同时附缴税车辆明细表,列明每辆缴税机动车的完税情况,并加盖征税专用章。
十三、车船税退税
(一)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完税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或代收税款凭证),向纳税所在地(或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十三、车船税退税
(一)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完税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或代收税款凭证),向纳税所在地(或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十四、扣缴义务人应当按月于每月终了后15日内,向车船税主管地税机关申报解缴税款和滞纳金,并同时报送税款和滞纳金扣缴明细报告 十四、扣缴义务人应当按月于每月终了后15日内,向车船税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税款和滞纳金,并同时报送税款和滞纳金扣缴明细报告
十五、各主管地税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支付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手续费。 十五、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支付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手续费。
2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的公告
2015/4/29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9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推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决定推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第一条第二款 出口企业首次办理无纸化申报前,需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登记表》(附件1)。 第一条第二款 出口企业首次办理无纸化申报前,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登记表》(附件1)。
第三条第一款 出口企业进行出口退(免)税正式申报以及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时,需提供通过税控数字证书签名后的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原规定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的纸质凭证和纸质申报表按申报年月和申报顺序装订成册留存企业备查。 第三条第一款 出口企业进行出口退(免)税正式申报以及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时,需提供通过税控数字证书签名后的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原规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纸质凭证和纸质申报表按申报年月和申报顺序装订成册留存企业备查。
第三条第三款 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别为四类的出口企业仅限于出口退(免)税申报表(包括汇总表、明细表、申报清单)可进行无纸化申报,其他纸质凭证仍按原规定装订成册报送主管国税机关。 第三条第三款 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别为四类的出口企业仅限于出口退(免)税申报表(包括汇总表、明细表、申报清单)可进行无纸化申报,其他纸质凭证仍按原规定装订成册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第四条第二款 实行无纸化申报的出口企业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和相关证明申请时,以其收到的主管国税机关电子受理回执上注明的接收时间为业务受理时间。 第四条第二款 实行无纸化申报的出口企业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和相关证明申请时,以其收到的主管税务机关电子受理回执上注明的接收时间为业务受理时间。
第五条 主管国税机关对出口企业出具的出口退税相关文书,可通过网上办税平台反馈给出口企业,由出口企业自行打印。出口企业如有需要,也可以要求主管国税机关出具加盖印章的相关纸质证明。
对委托方和受托方均为大连辖区内的出口企业,其申请办理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货物证明》、《代理进口货物证明》等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主管国税机关不再出具纸质证明,由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上述证明电子数据的内部传递。
第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出口企业出具的出口退税相关文书,可通过网上办税平台反馈给出口企业,由出口企业自行打印。出口企业如有需要,也可以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加盖印章的相关纸质证明。
对委托方和受托方均为大连辖区内的出口企业,其申请办理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货物证明》、《代理进口货物证明》等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出具纸质证明,由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上述证明电子数据的内部传递。
第六条 出口企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出口退(免)税相关规定保管出口退(免)税资料,主管国税机关进行出口退(免)税审核等工作中对存在涉嫌骗税疑点的企业,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要求提供纸质资料的,应按要求及时提供。 第六条 出口企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出口退(免)税相关规定保管出口退(免)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出口退(免)税审核等工作中对存在涉嫌骗税疑点的企业,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要求提供纸质资料的,应按要求及时提供。
第七条 本公告由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公告由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3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
2016/1/20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根据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7号),现将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实施的6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予以公告,不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我局无许可权限的事项。 根据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7号),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实施的6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予以公告,不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我局无许可权限的事项。
附件中第一项“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审批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附件中第一项“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审批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4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大连天途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总分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6/6/15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附件《大连天途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各分支机构名单》中所列主管税务机关“大连市高新园区国家税务局、旅顺口区国家税务局、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大连市金州区国家税务局光明所、瓦房店国家税务局共济税务所、普兰店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庄河市国家税务局、辽宁长海国家税务局”。 附件《大连天途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各分支机构名单》中主管税务机关“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5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大连市邮政局总分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6/6/15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附件1《大连市邮政局汇总纳税机构名单》中所列主管税务机关(部门)“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税源管理一科、大连市旅顺口区国家税务局税源管理二科、大连市金州区国家税务局税源管理一科、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税源管理一处、辽宁省长海县国家税务局税源管理科、瓦房店市国家税务局税源管理一科、普兰店市国家税务局税源管理二科、庄河市国家税务局税源管理一科”。 附件1《大连市邮政局汇总纳税机构名单》中主管税务机关“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6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大连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公告
2016/6/23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9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税发[2012]65号)等文件的要求,结合大连市税收执法实际,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共同制定了《大连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税发[2012]65号)等文件的要求,结合大连市税收执法实际,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制定了《大连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大连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条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所属各级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本裁量权基准。 附件:《大连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所属各级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本裁量权基准。
7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6/6/30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1号
第一条第一款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管理的纳税人除外)应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第一条第一款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管理的纳税人除外)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第一条第二款 自2016年6月1日起,纳税人向国税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不需再向地税机关报送。 删除。
三、报送方式
已开通网上申报的纳税人登录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网站或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网站“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http://bst.dlntax.gov.cn)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未开通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可以到主管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自助办税区进行电子申报或到窗口进行纸质申报。
三、报送方式
已开通网上申报的纳税人登录大连市网上税务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未开通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自助办税区或窗口报送。
8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通用手工发票的公告
2016/8/29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8号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的工作要求,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决定从2017年1月1日起在大连市范围内取消《大连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6年10月1日起,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停止供应通用手工发票(千元版、百元版),纳税人结存的发票可以使用到2016年12月31日,纳税人应当在2017年1月31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验旧缴销手续。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的工作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决定从2017年1月1日起在大连市范围内取消《大连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6年10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停止供应通用手工发票(千元版、百元版),纳税人结存的发票可以使用到2016年12月31日,纳税人应当在2017年1月31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验旧缴销手续。
9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
2016/8/29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6号
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出口企业分类管理的组织实施,计算相关分类指标和获取外部信息;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分类指标情况和日常管理情况对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进行评定,填报《出口退(免)税企业管理类别评定表》上报市局备案,市局对各主管税务机关的评定结果进行抽查,并统一完成出口退税审核系统配置。 一、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出口企业分类管理的组织实施,计算相关分类指标和获取外部信息;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分类指标情况和日常管理情况对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进行评定,填报《出口退(免)税企业管理类别评定表》上报市局备案,市局对各主管税务机关的评定结果进行抽查,并统一完成出口退税审核系统配置。
10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
2017/6/28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8号
为推进税务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提高办税便利化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1号)等规定,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决定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进行简并优化。 为推进税务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提高办税便利化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1号)等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大连市税务局)决定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进行简并优化。
二、提供代办转报服务
对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审批的申请人,可向申请人的主管税务机关国际税务管理部门报送申请材料,由国际税务管理部门转交市局国际税务管理处向国家税务总局转报申请材料;对向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申请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审批的申请人,可向申请人的主管税务机关国际税务管理部门报送申请材料,由国际税务管理部门向市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转报申请材料;对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申请企业印制发票审批的申请人,可向申请人的主管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报送申请材料,由纳税服务部门转交市局票证中心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报申请材料;对向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核准的申请人,可向申请人的主管税务机关征管部门报送申请材料,由征管部门向市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转报申请材料。代办转报机关在核对申请材料后向申请人出具材料接收清单,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代办转报并做好台账登记,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收到转报材料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并及时送达《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二、提供代办转报服务
对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审批的申请人,可向申请人的主管税务机关国际税务管理部门报送申请材料,由国际税务管理部门转交市局国际税务管理处向国家税务总局转报申请材料;对向大连市税务局申请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审批的申请人,可向申请人的主管税务机关国际税务管理部门报送申请材料,由国际税务管理部门向市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转报申请材料;对向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以下简称辽宁省税务局)申请企业印制发票审批的申请人,可向申请人的主管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报送申请材料,由纳税服务部门转交市局票证中心向辽宁省税务局转报申请材料;对向大连市税务局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核准的申请人,可向申请人的主管税务机关征管部门报送申请材料,由征管部门向市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转报申请材料。代办转报机关在核对申请材料后向申请人出具材料接收清单,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代办转报并做好台账登记,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收到转报材料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并及时送达《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11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大连市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流程(试行)》的公告
2017/8/30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2号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的要求,规范税务师事务所管理,切实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制定了《大连市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流程(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的要求,规范税务师事务所管理,切实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大连市税务局)制定了《大连市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流程(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大连市辖区内税务师事务所及分所的行政登记由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大连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负责具体办理。 第二条 大连市辖区内税务师事务所及分所的行政登记由大连市税务局负责。大连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负责具体办理。
第四条第一款 大连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将办理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名称、合伙人或者股东、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职业资格人员等有关信息在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公示期内有异议,但经调查异议不实的,予以行政登记,颁发纸质《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以下简称《登记证书》)。 第四条第一款 大连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将办理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名称、合伙人或者股东、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职业资格人员等有关信息在大连市税务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公示期内有异议,但经调查异议不实的,予以行政登记,颁发纸质《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以下简称《登记证书》)。
第五条第一款 大连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在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网上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国地税各分局办税服务大厅公告取得《登记证书》、变更、终止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信息。 第五条第一款 大连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在大连市税务局门户网站、网上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各分局办税服务大厅公告取得《登记证书》、变更、终止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信息。
12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等服务缴纳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7/8/31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3号
第一条第一款 大连市行政区划内纳税人在本市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或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市跨县(市、区)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项目且未在项目所在地领取营业执照的,不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不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或房地产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统一在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
 
第一条第一款 大连市行政区划内纳税人在本市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或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市跨县(市、区)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项目且未在项目所在地领取营业执照的,不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不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或房地产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统一在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第一条第二款 本公告发布之前纳税人持已开具的《外管证》未办理增值税预缴申报的,不再办理《外管证》报验登记、增值税预缴申报。已办理增值税预缴申报的,仍需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删除。
第二条 大连市行政区划内纳税人到外省、市和外省、市纳税人到本市提供建筑服务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持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开具的《外管证》,到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按规定预缴增值税,回机构所在地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第二条 大连市行政区划内纳税人到外省、市和外省、市纳税人到本市提供建筑服务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按规定预缴增值税,回机构所在地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13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2017/11/16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第二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地税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主管地税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主管地税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主管地税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第二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第四条 核定征收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应纳税凭证类型、行业类型、应纳税凭证计税项目、核定征收比例确定,具体由主管地税机关根据《印花税核定征收范围及比例表》(详见附件)规定的内容执行。 第四条 核定征收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应纳税凭证类型、行业类型、应纳税凭证计税项目、核定征收比例确定,具体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印花税核定征收范围及比例表》(详见附件)规定的内容执行。
第七条 主管地税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当向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并注明核定征收范围的方法和税款缴纳期限。 第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当向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并注明核定征收范围的方法和税款缴纳期限。
第八条 纳税人对主管地税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或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重新核定的,可以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相关证据,由主管地税机关核实后进行调整,并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纳税人。 第八条 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或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重新核定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据,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进行调整,并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纳税人。
第九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建立印花税核定征收纳税人台账,及时登记,加强日常管理。台账内容包括: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核定日期、核定应纳税凭证类型、核定应纳税凭证计税项目及核定征收比例、变更日期、变更类型、取消日期等。 第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印花税核定征收纳税人台账,及时登记,加强日常管理。台账内容包括: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核定日期、核定应纳税凭证类型、核定应纳税凭证计税项目及核定征收比例、变更日期、变更类型、取消日期等。
第十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14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及业务信息采集办理渠道的公告
2018/3/9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要求,维护国家税收利益,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规范涉税专业服务,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9号)要求,现将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办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采集业务的办理渠道公告如下: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要求,维护国家税收利益,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规范涉税专业服务,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9号)要求,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办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采集业务的办理渠道公告如下:
一、线上办理渠道
纳税人可以登录“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涉税专业服务”栏目或通过大连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涉税专业服务专栏”办理。
一、线上办理渠道
纳税人可以登录大连市网上税务局—涉税专业服务专栏办理。
二、线下办理渠道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原则上应当通过网上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因客观原因无法通过网上报送的,可在非征期内到以下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
(一)大连市内四区、高新园区国地税局及国地税直属分局管辖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可以到大连市公共政府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国地税窗口办理。
(二)其他地区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到机构所在地的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
二、线下办理渠道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原则上应当通过网上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因客观原因无法通过网上报送的,可在非征期内到以下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
(一)注册地在大连市内四区、高新园区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可以到大连市公共政府行政服务中心二楼税务机关窗口办理。
(二)其他地区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到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
三、其他事宜
(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按照“一方一次采集、双方共享共用”的原则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按照上述渠道向国税局或地税局任何一方办理信息采集事宜即可。
删除。
15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大连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
2018/3/12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为贯彻中央深化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精神,进一步统一和规范大连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现将《大连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实施办法(试行)》予以发布,本公告适用于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核定。 为进一步规范大连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现将《大连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实施办法(试行)》予以发布,本公告适用于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核定。
第二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密切配合,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联合开展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确保税负公平。 第二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开展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
第三条 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第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第十三条第二款 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综合考虑行业盈利水平、企业经营规模等多种因素,按照《应税所得率表》(附件1)规定的幅度确定基本一致的应税所得率标准,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删除。
第十四条 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生产经营地点、经营规模、经营范围基本相同的纳税人,双方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基本一致。 删除。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统一分类逐户公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情况。公示地点在办税服务厅、税务所、本局对外门户网站,公示时间至少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纳税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行业类别、核定期限起与止、核定应税所得率或应纳所得税额。 第十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分类逐户在办税服务厅或门户网站公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情况,公示时间至少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纳税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行业类别、核定期限起与止、核定应税所得率或应纳所得税额。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大连市税务局)对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二、制定《公告》的必要性

  税收规范性文件是税务机关行使权力、实施管理的重要依据,对纳税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影响重大。开展文件清理工作,有利于税务机关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和放管结合,为纳税人降低制度性成本,激发市场活力,也有助于完善税法体系,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和加强法治建设,尤其是在此次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过程中,做好文件清理工作是切实解决好改革后机构合法性、执法合法性和执法规范统一性问题的重要前提。因此,大连市税务局将日常清理与定期清理相结合,并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的有关要求,在清理结束后统一对外发布清理结果,确保税务机关规范执法,便于纳税人及时了解掌握税收政策和管理制度的变化情况。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经过本次清理,修改部分条款内容的规范性文件共15件,条款修改后的规范性文件文本已经在大连市税务局门户网站重新予以发布。

  四、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按照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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