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税务机关征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2018-12-29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的规定,对我省(不含深圳,下同)征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2019年1月1日起,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对征期跨年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各市税务机关会同级社保经办机构确定具体划转时间,原则在2019年3月31日前完成。 二、税务机关以“平稳有序、便民利民,基本不改变参保人现有缴费渠道和服务”为原则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一)城乡居民(包括各级地方政府明确的代办机构、人员,下同)继续向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申报缴费档次(金额)、扣款账户信息等业务。 (二)城乡居民已在社保经办机构签订扣款协议的,不需要再次签订扣款协议;新签订扣款协议以及需要变更扣(缴)款银行账户信息的,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 (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交由税务部门征收后,原则上维持原有缴费方式和银行、社区、村组、学校等单位代收渠道不变。城乡居民可通过电子签约缴款、银行缴款、银行转账、微信、支付宝、聚合支付、门前缴费等缴费方式完成缴费工作。具体参保缴费流程见附件。 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另行制定。 四、本公告由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医疗保障局解释。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2018年12月29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税务机关征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公告》的解读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税务机关征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2018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明确“为提高社会保险资金征管效率,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2018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相关指导意见。 2018年9月,广东省人民政府明确我省在维持由税务部门承担我省企业职工五险和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费征收职责不变的基础上,从2019年1月1日起,按照平稳有序、分工协作、征管高效、服务便民的原则,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下简称城乡“两险”)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二、《公告》内容的重点 (一)从2019年1月1日起,城乡“两险”的征收由税务机关负责。由于各地关于城乡“两险”征期规定不一,对征期跨年的城乡两险,由各市税务机关与同级社保经办机构商定划转时间,原则要求在2019年3月31日前完成。 (二)根据相关文件规定,从便利城乡居民办理业务,避免“多头跑”的角度出发,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医疗保障局以“平稳有序、便民利民,基本不改变参保人现有缴费渠道和服务”为原则确定了“社保登记、税务征收”的办费流程,其中明确城乡居民继续向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申报缴费档次、金额以及扣款账户信息等业务。 (三)城乡居民已与社保经办机构签订扣款协议的,不需要再次签订扣款协议,直接由税务机关根据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有效扣款账户信息完成与商业银行的转签;缴费人需要新签订或者变更协议的,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城乡居民未签订扣款协议的,可通过银行缴款、银行转账、微信、支付宝、聚合支付、门前缴费等多渠道完成缴费工作,目的是让缴费人不跑腿或少跑腿。 (四)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将配套出台《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暂行办法》,明确各征收环节的部门职责和具体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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