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报送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自查情况的通知 请参加了2018年11月1—2日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自查辅导培训会的纳税人,根据培训内容,将自查报告和自查表加盖企业公章,法人签字,于2018年11月9日前,报送主管管理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 2018年10月30日 附件: 附件: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企业自查报告(模版) 1.软件产品及其备案情况 (1)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软件产品是否为自行开发生产。 (2)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软件产品是否已经备案且备案信息是否准确。 2.开票情况 是否按照已经备案的软件产品名称如实开具。兼营销售计算机硬件设备、销售即征即退政策软件或销售嵌入式软件是否单独开具发票,嵌入式软件发票的备注栏是否注明嵌入式软件名称。税率是否正确。 3.核算和申报情况。 (1)是否如实进行申报,即征即退销售额中是否存在不符合退税条件的软件产品(例如:未取得软件退税资格的自产软件以及外购软件等)一并计算退税的情况。 (2)对于兼营销售计算机硬件设备和软件产品的,是否分别核算且核算准确。一般货物劳务和服务等的销售额是否错记入即征即退销售额情况,例如:随同软件一同销售的硬件设备,单独提供的应税服务;游戏软件购买道具、装备等。 4.进项税额情况 (1)是否按照软件产品备案时选择的方式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的分摊是否正确。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情况,是否部分或者全部抵扣在一般货物劳务项下。 (2)选择按照实际成本划分的企业,请写明实际成本测算方法或实际成本划分的标准。 5.嵌入式软件情况(销售嵌入式软件的企业需填写)。 (1)销售嵌入式软件的计算机硬件设备的销售额确定是否正确,是否按照以下顺序和要求确定: a.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b.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c.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10%)。 (2)销售嵌入式软件,软硬件销售额是否分别核算且核算准确。有无压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导致税负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情况。 6.其他自查情况 企业法人(或财务负责人)签章 单位公章 本次自查时间:2017.1.1---2018.10.31 自查报告(此模板仅供参考不限于上述内容,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添加内容)和自查表需分别加盖企业公章,法人签字。于2018年11月9日前,报送主管管理所。 附件: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企业自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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