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车公用的财税政策分析及账务处理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1-30
摘要:  汽车随着经济发展逐步步入家庭,成为代步工具,驾驶不再约定俗成为一项职业,仅仅为一项技能。私车已经成为一种趋势,伴随着相关的私车公用,相关费用的处理也成为摆在企业面前的实际问题,特别是税收问题,问题一旦具有普遍性,就必须有清醒的认识...

  (2)票据的真实合法性问题
  真实合法性的问题,已经讨论很久,在这个问题上与现实的税务实践还是有非常大的冲突,对企业而言是很大的税收风险。真实合法本身是指业务本身真实,票据取得合法,但是税务实践却是采用以票管税的做法,强调公司列支费用必须取得开具抬头为企业的办法,虽然比较机械,但是执行起来很方便,征管成本最小。

  但是实务操作中作为汽车运营成本的养路费,汽车保险是否应该由企业部分承担,现实的问题如果员工驾驶汽车在执行公务中受到伤害发生事故,使私人行为还是公司行为,还有涉及到赔偿问题,这样会涉及到风险,企业是否可以承担其汽车责任险等,均与税务实践有所差距。

  (3)对价支出在税收是否合理
  广告性支出的对价补偿税收是否合理,其从企业经济的角度存在着经营成本最小化的基础之上是达到了效果,如果简单就其员工收到的补偿要求交流转税也缺乏必要的依据,对企业如果从票据真实合法性的角度又难以深究,税收如何引导值得我们研究。

  目前对于私车公用国家和地方陆续颁发了一些规定:
  1. 企业所得税
  目前全国行文件还没有针对性的文件出台,《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业务问题的通知》(苏国税发[2004]097号)规定:“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应凭真实、合理、合法凭据,准予税前扣除,对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购置税、折旧费以及保险费等不得税前扣除。

  笔者认为江苏省国税文件的对私车公用费用较好体现了真实相关的原则,对应该归属于汽车所有权本身的费用不允许列支,另由于真实合法性的实际操作中本应该进行合理分摊的运营中发生的费用,如养路费,汽车保险,不能扣除,同时我们也应当注意到该文件实际上回避了公私费用分摊,将决定权归还企业本身,体现了对企业自主经营的一种支持,尊重了客观的经济规律。

  2. 个人所得税
  《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规定:
  (1)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具体计征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即: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局备案。

  笔者注意到《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64号有这样的一段话“考虑到该股东个人名下的车辆同时也为企业经营使用的实际情况,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减除的具体数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与国税发[1999]58号扣除标准的确认方法不一致,具体怎样还有待明确。

  从现行政策分析来看笔者认为在规范私车公用的税处处理还应明确以下几点:
  1.税收政策的衔接
  由于私车公用涉及公与私,在税收政策上应该考虑到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衔接,尽量规避重复征税。

  2.真实合法性在所得税如何体现
  如何建立在以票管税,同时又结合经济规律的本身,让真实合法性原则能够充分所得税基础之上的体现,促进和引导、规范经济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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