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保税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在区外设立分支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工商企字[1996]341号 1996-10-17 税屋提示——
1.依据工商法字[2004]第98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自二00四年六月三十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自2004年06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3.依据工商企字[2001]363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保税区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本法规自二00一年十二月十七日起全文废止。
目前,保税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要求在保税区外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日渐增多,为规范保税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行为,现就保税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在区外设立分支机构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国保税区是封闭式综合性开放区域,其功能主要是转口贸易、出口加工、仓储及国际运输,并实行国家特殊优惠政策。鉴于保税区的特点,保税区内企业在海关直接监管下,享受特殊优惠政策,应在保税区内及境外企业之间开展贸易活动。由于国家目前对保税区内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尚未作出法律规定,在登记注册问题上依据不足,现阶段暂不允许保税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保税区外设立经营性分支机构及非经营性办事机构。 二、为支持保税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开展保税业务,企业可在异地保税区内设立分支机构。设立条件和程序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规定执行。 三、对未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已在保税区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应限期进行清理,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限期办理注销登记。 四、在清理过程中,应注意讲究政策、方法,依法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执行本通知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6年10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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