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函[2020]182号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9472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11-16
摘要:大部分地区对设立药事服务费分歧较大,具体而言,主要是反对在药师及药学技术人员对处方的审核管理不完善的情况下按人头收费,存在患者被动消费无法选择、处方审核效果无法评价、重复补偿的问题,同时对医药费用总支出及医保总支出的影响较大。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9472号建议的答复

医保函[2020]182号      2020-11-16

于清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纳入医保支付的建议收悉。经商国家卫生健康委、商务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制定“互联网+”医疗服务规范

  2018年7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文件将“互联网+”医疗服务分为远程医疗、互联网诊疗活动、互联网医院三类。明确了互联网医院性质及与实体医疗机构的关系,制定了互联网医院和诊疗活动的准入程序和监管要求,明确了互联网医院的法律责任关系。文件规定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和在互联网医院提供医疗服务的医师、护士应当能够在国家医师、护士电子注册系统中进行查询。2020年4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互联网医疗服务发展和规范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330号),要求各地坚守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底线,不得突破现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有关规定,不断规范互联网诊疗和互联网医院的准入和执业管理,加强监管。

  二、关于完善“互联网+”医保支付政策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家医保局积极制定和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政策。

  一方面,疫情期间支持互联网医院开展慢性病复诊。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慢性病人用药需求,2020年3月,国家医保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互联网+”医保服务的指导意见》,明确符合要求的互联网医疗机构为参保人提供的常见病、慢性病线上复诊服务,各地可依规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互联网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在线开具电子处方,线下配药的,参保人可按规定享受医保支付待遇。医保部门加强与互联网医疗机构等的协作,诊疗费和药费医保负担部分在线直接结算,参保人如同在实体医院刷卡购药一样,仅需负担自付部分。疫情期间,江苏、上海等地部分医院已经实现医保在线结算,医保患者在家问诊,线上脱卡支付,药品配送到家。截至今年6月底,上海市有12家医疗机构实现医保在线实时结算,结算人次超过1.78万人,涉及总费用259.82万元。截至7月13日,北京市6区15家医院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接口对接,通过互联网诊疗共接诊人次5122人,共发生费用168.6万元,其中医保支付97万元。

  另一方面,大力支持“互联网+”医疗服务模式创新。2020年10月,国家医保局印发了《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45号),要求充分认识“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工作的重要意义,做好“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协议管理,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政策,优化“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经办管理服务,强化“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措施,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对便捷医疗服务的需求。

  三、关于“互联网+”药品配送

  商务部积极引导药品流通企业提升现代药品流通发展水平。2016年,商务部印发《全国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要求推动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在药品流通领域广泛应用,鼓励企业开展基于互联网的服务创新,丰富药品流通渠道和发展模式。支持药品流通企业与医疗机构、医保部门、电子商务企业合作开展医药电商服务,向患者提供非处方药的“网订(药)店取”、“网订(药)店送”等便捷服务,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同时不断完善药品流通行业标准体系,着力提升行业标准的科学性、先进性和前瞻性,进一步健全行业管理和服务标准规范。

  四、关于将为“互联网+”医疗服务提供的药事服务费用纳入医保统筹支付范围

  科学的药事服务对促进合理用药、服务大众健康和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具有重要作用。2020年2月,我局配合卫生健康委制定印发《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的意见》,明确提出合理体现药学服务价值,即“在医疗服务价格中统筹考虑药学服务的成本和价值,支持药学服务发展,激励药学人员在促进合理用药、减少资源浪费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但从各地反馈情况看,大部分地区对设立药事服务费分歧较大,具体而言,主要是反对在药师及药学技术人员对处方的审核管理不完善的情况下按人头收费,存在患者被动消费无法选择、处方审核效果无法评价、重复补偿的问题,同时对医药费用总支出及医保总支出的影响较大。

  下一步,我们将积极配合卫生健康委做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同时完善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在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中,统筹考虑虑药学服务的成本和价值,支持药学服务发展。一是指导地方统筹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总结推广地方体现药学服务价值的做法,积极推广有益经验。二是配合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支持药师享有合理薪酬待遇,保障药师合理的收入水平,增强药师职业吸引力。三是完善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政策,对具有独立服务产出、患者可以选择的药学服务活动,按照统一的编制规范,转化为边界清晰、要素完备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合理制定价格。

  五、关于由医保基金承担“互联网+”药品配送费用

  药品配送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不在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内,因此,“互联网+”药品配送费用无法由医保基金承担。下一步,我们将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的相关精神,加强诊疗项目医保支付管理,根据医保基金支付能力,逐步扩大支付范围,更好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

  感谢您对医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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