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及时申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温馨提示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12-03
摘要: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营商环境,我市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设立实行“先办理营业执照后办理执业许可”。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四款及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局申请执业许可。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及时申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温馨提示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营商环境,我市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设立实行“先办理营业执照后办理执业许可”。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四款及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局申请执业许可。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未申请执业许可或者执业许可申请未予准许,商事主体继续存续的,不得以会计师事务所的名义开展业务活动,不得从事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业务,其名称中不得继续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字样或者其他使人误认为是“会计师事务所”的字样。未申请执业许可的,应当自执业许可申请时限(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六十日内)届满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商事变更登记;执业许可未予批准的,应当自收到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商事变更登记。组织形式不符合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先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组织形式变更为普通合伙或特殊的普通合伙,再按要求申请执业许可。

  请办理完营业执照尚未办理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尽快按要求向我局申请执业许可或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商事变更登记。对于未按要求申请执业许可及商事变更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我局将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完成整改的,我局将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并予以公示,同时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七十二条等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我市申请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执业许可的条件具体如下:

  一、申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条件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两个以上符合《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合伙人;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固定经营场所。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首席合伙人,由执行会计师事务所事务的一名合伙人担任。

  二、申请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条件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三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二)注册会计师数量不少于五十名;

  (三)申请设立分所前三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的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其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期限,可以从合并或者分立前会计师事务所取得执业许可的时间算起。

  同时,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分所负责人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

  (二)至少有五名注册会计师;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执业许可相关问题请咨询深圳市财政局会计处,咨询电话0755-83938949、83938020。

深圳市财政局

2020年12月3日

  附 相关法律条文: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第七条 下列业务应当由注册会计师承办,但单位内部审计和国家机关依法开展的审计活动除外:

  (一)审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

  (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由注册会计师承办的鉴证业务。

  注册会计师依法出具的上述报告,具有法定证明效力。

  禁止非注册会计师冒用注册会计师的姓名或者以注册会计师的名义从事有关活动。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委托非注册会计师或者被暂停执业的注册会计师从事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

  第十四条第三款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分所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财政部门申请执业许可。

  第十四条第四款 未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不得以会计师事务所的名义开展业务活动,不得从事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业务。

  第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为合伙会计师事务所。

  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包括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和特殊的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

  现有会计师事务所可以转制成特殊的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六条 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合伙人;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固定经营场所。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首席合伙人,由执行会计师事务所事务的一名合伙人担任。

  第十七条 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龄不超过六十周岁;

  (二)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

  (三)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最近连续从事审计业务满五年,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不少于三年;

  (四)五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分所未申请执业许可或者执业许可申请未予准许,商事主体继续存续的,不得从事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业务,其名称中不得继续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字样或者其他使人误认为是‘会计师事务所’的字样。未申请执业许可的,应当自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执业许可申请时限届满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商事变更登记;执业许可未予批准的,应当自收到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商事变更登记。

  第二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在特区设立分所的,应当经市财政部门批准。

  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三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二)注册会计师数量不少于五十名;

  (三)申请设立分所前三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的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其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期限,可以从合并或者分立前会计师事务所取得执业许可的时间算起。

  第二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分所负责人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

  (二)至少有五名注册会计师;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四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由市财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培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8月20日财政部令第89号公布 根据2019年1月2日《财政部关于修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六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已办理完工商登记手续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执业许可的,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由省级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并予以公告,对其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分所负责人给予警告,不予办理变更、转所手续。

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相关问题解答

  为贯彻《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进一步优化我市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执业许可审批服务,现将我市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相关问题梳理并解答如下:

  1.问: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营业吗?

  答:不能。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由注册会计师发起设立,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分所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财政部门申请执业许可。未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不得以会计师事务所的名义开展业务活动,不得从事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业务(1.审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由注册会计师承办的鉴证业务)。

  2.问:不办理执业许可证书有什么影响?

  答:《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未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不得以会计师事务所的名义开展业务活动,不得从事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业务。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分所未申请执业许可或者执业许可申请未予准许,商事主体继续存续的,不得从事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业务,其名称中不得继续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字样或者其他使人误认为是“会计师事务所”的字样。未申请执业许可的,应当自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执业许可申请时限届满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商事变更登记;执业许可未予批准的,应当自收到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商事变更登记。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由市财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未按要求申请执业许可及工商变更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我局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完成整改的,我局将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并予以公示,同时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七十二条等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3.问:申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需要什么条件?

  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我市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应为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包括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和特殊的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十六条、十七条、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合伙人,具体为:1.年龄不超过六十周岁;2.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3.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最近连续从事审计业务满五年,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不少于三年;4.五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固定经营场所。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首席合伙人,由执行会计师事务所事务的一名合伙人担任。

  注册会计师成为新设立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之前,应当到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从原执业的会计师事务所转出手续;若为原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的,还应当依法办理退伙手续。

  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不得使用与已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同或者相似的名称,也不得使用违反公共利益、有误导性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名称。

  4.问:办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需要多长时间?具体经过哪些流程?

  答:为提升政务服务效率及便民度,我局会计师事务所相关政务服务事项已实现广东省政务服务网一网通办、全流程网办,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审批承诺办理时限由法定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压缩至7个工作日(不含7个工作日的公示期)。

  具体流程是:

  (一)申请。1.申请人取得商事登记机关的营业执照。申请人在申请商事登记机关的营业执照前,请先登录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http://acc.mof.gov.cn/)进行字号查重。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不得使用与全国范围内已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同或者相似的名称。 2.全体合伙人需转出原会计师事务所。即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中注册会计师转所情况为“注协代管”状态。3.申请人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自然日)内,登录广东省政务服务网(http://www.gdzwfw.gov.cn/portal/guide/11440300007541539G344011000200201)向市财政部门提交网上申请。

  (二)受理。我局受理人员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电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不计入办理时限。

  (三)审核。自公示结束之日起,我局审核人员根据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许可条件进行内部审核。

  (四)审批。自审核通过之日起,我局审批人员根据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许可条件进行审批。

  (五)办结。审批通过当天,我局制作《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和批复文件(或不予批准文件)并办结。

  (六)送达。办结后,按申请人约定方式(邮寄或现场领取)由深圳市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综合窗口送达办理结果。

  5.问:申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需要通过广东省政务服务网向市财政部门在线提交以下材料: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申请表;

  (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经历等符合规定条件的材料;

  (三)拟在该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

  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提交合并或者分立协议。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上述材料空表和样本可通过广东省政务服务网(http://www.gdzwfw.gov.cn/portal/guide/11440300007541539G344011000200201)在线下载。

  6.问:申请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需要什么条件?

  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在特区设立分所的,应当经市财政部门批准。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三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二)注册会计师数量不少于五十名;

  (三)申请设立分所前三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的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其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期限,可以从合并或者分立前会计师事务所取得执业许可的时间算起。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分所负责人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

  (二)至少有五名注册会计师;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7.问:办理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需要多长时间?具体经过哪些流程?

  答:近年来,我局大力推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审批改革,自2020年5月1日起对“注册在前海蛇口自贸片区内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我局当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并在2个工作日内颁发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含电子证书)。自2020年10月20日起,“注册在前海蛇口自贸片区外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实现即办,承诺办理时限为1个工作日(不含7个工作日的公示期)。

  (一)注册地在前海蛇口自贸区内的分所执业许可办理流程:

  1.申请。(1)申请人取得商事登记机关的营业执照。(2)申请人取得商事登记机关的营业执照后60日(自然日)内,登录广东省政务服务网(http://www.gdzwfw.gov.cn/portal/guide/11440300007541539G344011000200101)提交网上申请。

  2.受理。我局受理人员根据申请人提交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告知承诺书》及其他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当场予以受理。

  3.审核。受理后当天,我局审批人员进行审核。

  4.审批。自审核通过后当天,我局审批人员作出审批决定。

  5.办结。审批通过当天,我局制作《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和批复文件(或不予批准文件),并办结。办结后,我局将申请人提交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告知承诺书》在深圳市财政局官网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6.送达。办结后,按申请人约定方式(邮寄或现场领取)由深圳市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综合窗口送达办理结果。

  (二)注册地在前海蛇口自贸区外的分所执业许可办理流程:

  1.申请。(1)申请人取得商事登记机关的营业执照。 (2)申请人取得商事登记机关的营业执照后60日(自然日)内,登录广东省政务服务网(http://www.gdzwfw.gov.cn/portal/guide/11440300007541539G344011000200102#matters-part4)提交网上申请。

  2.受理。我局受理人员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当场予以受理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不计入办理时限。

  3.审核。自公示结束之日起,我局审核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许可条件进行内部审核。

  4.审批。自审核通过后当天,我局审批人员作出审批决定。

  5.办结。审批通过当天,我局制作《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和批复文件(或不予批准文件)并办结。

  6.送达。办结后,按申请人约定方式(邮寄或现场领取)由深圳市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综合窗口送达办理结果。

  8.问:申请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申请执业许可,应当通过广东省政务服务网向市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分所执业许可申请表;

  (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作出的设立分所的书面决议;

  (三)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

  (四)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分所进行实质性统一管理的承诺书,该承诺书由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署,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注册地在前海蛇口自贸片区内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还需提交自愿采取告知承诺方式申请执业许可的,还应当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告知承诺书》。

  上述材料可通过广东省政务服务网下载(http://www.gdzwfw.gov.cn/portal/guide/11440300007541539G344011000200101#matters-part4)。

  9.问:我市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执业许可相关问题应向哪个部门咨询?

  答:我市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执业许可相关问题请咨询深圳市财政局会计处,咨询电话:0755-83938949,83938020。

深圳市财政局

2020年12月3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