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税[2008]60号 2008-05-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条的规定,对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申请的2008年666辆设有固定装置的防汛专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范围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09年3月31日,过期作废。 车主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手续时,须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车辆内观、外观彩色5寸照片1套,出示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随车配发的“防汛专用车证”。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本通知所附的免税车辆计划、免税车辆型号、车辆内观、外观彩色照片、“防汛专用车证”(照片及证单式样从国家税务总局FTP服务器的LOCAL\流转税司\消费税处\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防汛专用车免税图册地址下载)为车主办理免税手续。 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税 屋附件:2008年防汛专用车免税指标分配表(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