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新社保法的钥匙打开个税从户征收之门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时间:2008-12-11
摘要:  【本文摘要】 目前,很多发达国家包括我国的香港特区都采用 夫妻联合申报 或 家庭申报 的征税方式。这一征收方式是在基本扣除的基础上,再区别纳税人的家庭人口、赡养、抚养、就业、教育、是否残疾等不同情况确定其他单项扣除。...
【本文摘要】 目前,很多发达国家包括我国的香港特区都采用“夫妻联合申报”或“家庭申报”的征税方式。这一征收方式是在基本扣除的基础上,再区别纳税人的家庭人口、赡养、抚养、就业、教育、是否残疾等不同情况确定其他单项扣除。
  不改变我国个税在制度设计上存在的不合理性,就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个税税负不公的问题。
  “一个民族的精神风貌、文明程度、社会结构以及政策可能酿成的行为方式,所有这些甚至更多,都记录在它的财政史上。”在经济大师约瑟夫•熊彼特的笔下,一国的财税制度如同神仙手中的魔镜。与芸芸众生密切相关的个税改革正是魔镜中剧情最复杂的那一幕,让人是非难辨。正如美国霍姆斯大法官的精辟概括—“税是我们为文明社会所支付的代价。”
  从今年3月1日起,全国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调整至2000元,沸沸扬扬的个税修法问题暂告段落。但是,调高个税起征点只是一个权宜之计,而非治本之策。因为国内个税起征点偏低只是一个现实的、局部性的问题。从长远和整体上看,我国个税征收存在着制度性缺陷:税前扣除项目设置不合理,没有充分考虑到纳税人的成本、费用和家庭生计。
  一个简单的例子是,在现行的个税制度下,哪怕一个人要养活多名家庭成员,但只要他的收入超过了起征点,就必须与养活家庭成员比他少得多的人一样纳税,这不能不说是一种制度性的税负不公。比如,两对夫妇各有一个共同生活的子女,家庭总收入都是6000元。一对夫妇,妻子失业,孩子上学,丈夫月收入6000元,如果扣除2000元的起征额,另外 4000元要缴475元个税;而另一对夫妇及一个刚工作的子女各收入2000元,因三人的收入都不超过个税起征点,他们则不需要缴税。同样的家庭人口及家庭总收入,但税收负担不同;这样一来,以税收调节社会分配,缩小贫富差距,体现社会公平的作用难以充分体现。
  笔者认为,不改变我国个税在制度设计上存在的不合理性,比如赡养人口数,有劳动能力人口的就业情况,生存成本不同等,就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个税税负不公的问题。因此,我国个税面临制度性改革,即个税改革的方向和目标不应局限在提高现行的以个人为主体征收的个税起征点上,而应该将个税征收的主体由现行的个人改为家庭,这样才能使个税征收更合情理、更趋人性化,也是最彻底的改革。
  目前,很多发达国家包括我国的香港特区都采用“夫妻联合申报”或“家庭申报”的征税方式。这一征收方式是在基本扣除的基础上,再区别纳税人的家庭人口、赡养、抚养、就业、教育、是否残疾等不同情况确定其他单项扣除。这比我国现行的“定额扣除法”确实更公平、合理。国内有关专家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曾就此提出过建议。但国家税务总局官员表示,以家庭为单位综合征收个税虽然是税改的发展目标,但在目前还不现实。据称,“不现实”是由于“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税有一个基本前提:财产申报具有透明度。而目前中国对某一个人的收入状况尚且不能做到完全透明,要对夫妻俩的收入有一个总体把握,就更困难了。”
  2007年12月2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的社会保险法草案,可以说为我们解决个税从户征收配了把钥匙。该草案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险登记,以公民身份证号码等作为其社会保障号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定期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通报单位的成立、撤销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实现社保有关信息的共享。有了这把钥匙,个税征收要实现从以个人收入为单位转变为以家庭为单位的综合税制,更多的已不是技术问题,而是执政理念、传统观念变迁和行政作为的问题了。
  首先,个税改革进展或快或慢,取决于为政者的观念。如果为政者更愿意当家长,把更多的社会责任交由政府包揽,那么财富集中于国家,政府举全民之资财为民谋福利,自然是一种合理选择;如果为政者更乐见老百姓自己过自己的日子,只做好自己该做的那几件事,那么,在切分蛋糕的时候,自然该毫不犹豫地把财富的大头留在民间。
  其次,个税改革的方向和目标取舍,体现了传统观念在社会变革中的变迁。长期以来,我们在个人、集体、国家三者利益上,习惯于个人服从集体,集体服从国家。可在我们物质已经较大丰富,和谐社会建设已经开始入轨的今天,如果排除国与国之间的利益冲突,仅在国家的内部,相对“国家”而言,处于弱势的“个人”,其利益应该得到更多的尊重与关照。这或许更是“以人为本”的要义之一。
  再者,个税改革要取得实质性突破,职能部门在工作中就不能避重就轻,回避矛盾。虽然实行个税从户征收,我国目前还缺个前提,那就是财产申报制度,但税改本身反过来也能推动这一制度的早日建立。而且,税务官员担心的对个人收入状况不能完全把握,其实并不会加重对家庭总收入状况把握的难度,所增加的不过是以家庭为单位合并计征的操作难度和工作量。
  目前来看,实行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税,还需要一段时间,但应以制定社会保险法以公民身份证号码作为其社会保障号码为契机,将个税从户增收的精神融入社会保险法中,先搞试点,或者先试行“夫妻联合申报”,在条件成熟时再考虑“家庭申报”。而且试点工作必须尽早开始,我国已逐渐进入老龄化社会,一个家庭赡养4个老人,甚至6个、8个老人的情况将越来越多,如果个税完全不考虑家庭因素,就很难体现公平,也很难有真正的社会和谐。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