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舟山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和建议的函 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 2021-10-9 为进一步引导纳税人树立“亩均论英雄”发展理念,完善土地资源要素差别化政策,根据《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度舟山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项目表的通知》要求,我局起草了《舟山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是根据省、市两级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现行规定,对《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舟政办发〔2014〕11号)进行了相应修订,现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10月2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舟山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科。 电子邮箱:zsswcxk@163.com 传真电话:0580-2282104 地址:舟山市定海区新城海天大道681号行政中心4号楼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科 邮编:316021 附件:舟山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 2021年10月9日 附件 舟山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引导企业树立“亩均论英雄”发展理念,落实土地资源要素差别化税收政策,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1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8〕5号)及《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舟政发〔2018〕3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八八战略”为总纲、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建立以企业环境资源效益为导向的评价机制,坚持把落实落细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政策作为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有力抓手,深入推进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为加快我市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主要目标 发挥税收政策的正向激励与反向倒逼作用,按照企业环境资源效益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政策,加大对环境资源效益好、符合产业转型升级方向企业的扶持力度,提高低效用地成本,有力推动全市各类企业亩均税收达标,促进土地资源集约节约与高效利用。 三、实施内容 (一)实施对象 全市所有纳入“亩均效益”综合评价范围内的企业。 (二)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政策 1.对企业当年应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按上一年度的“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实行差别化减免,具体如下: (1)A类企业,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100%; (2)B类企业,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80%; (3)C、D类企业,不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2.符合减免条件的企业,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1)从事金融保险业、石油化工业、邮电通讯业、电力生产和供应业、烟草业、房地产业和建筑业的,如企业经营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业的,按其主营业务为行业分类标准,主营业务按其销售收入比例孰高原则确定; (2)发生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的; (3)闲置土地,或存在违法用地情况的; (4)未完成年度节能目标或去产能任务的; (5)被认定为重大(含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的,及环境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和E级或被列入生态环境严重失信名单的; (6)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或安全不达标的; (7)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质量不达标的; (8)亩均税收低于10万元的。 3.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方式、幅度应根据省政府后续出台的相关政策及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由市税务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施行。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舟山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实施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市税务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资规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协调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实施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税务局,负责制定实施方案、落实税收减免以及成效评估等具体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要把落实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工作作为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重要内容,落实主体责任,健全工作机制,认真抓好落实。 (二)优化政务协同 各成员单位应在市工作实施小组的协调下进一步加强协作,畅通跨部门间信息共享渠道,统筹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工作职责具体如下: 1.市发改委负责提供未完成年度节能目标的重点用能企业名单; 2.市经信局负责提供工业企业综合评价结果清册、亩均税收计算结果及未完成年度去产能任务的企业名单; 3.市资规局负责提供存在闲置土地及违法用地情况的企业名单; 4.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提供被认定为重大(含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环境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和E级及被列入生态环境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名单; 5.市应急局负责提供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及安全不达标的企业名单; 6.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提供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质量不达标的企业名单; 7.市税务局负责提供评价年度企业税收缴纳清册、存在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的企业名单以及具体减免政策的解释与实施。 各成员单位要及时向市工作实施小组办公室报送业务对接处室及联络员,并于每年综合评价结果文件印发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工作实施小组办公室报送上述信息,其他非成员单位在市工作实施小组提出协助或提供有关资料要求时,应当予以配合。 五、其他规定 (一)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方案中可享受差别化减免政策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款所属期自2021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 (二)《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舟政办发〔2014〕11号)除第二条第(二)项“调整土地等级和税额标准”外,其余内容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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