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适用税目、税率的稽查。在稽查时主要分为两步,一是掌握纳税人的各种应税凭证,明确这些凭证的性质与特征;二是参照《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确定各应税凭证所属的税目,核实纳税人有无错用税目税率的情况。尤其应注意以下问题: (1)纳税人有无将按比例税率和按定额税率计征的凭证相互混淆。如将营业账簿中记载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账簿等同于其他账簿,错按定额五元纳税贴花。 (2)纳税人有无将载有多项不同性质经济业务的经济合同误用税目税率。例如一份合同中,分别记载有“加工承揽合同”和“购销合同”的经济内容,纳税人未分别按各自的税目税率计税贴花。对此类合同的稽查,应当注意签订合同双方单位的性质、经营范围以及合作内容,借此发现问题。 (3)纳税人有无将性质相似的凭证误用税率。如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错按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税率计税贴花。 (4)技术合同、租赁合同等,在签订时因无法确定计税金额而暂时按每件五元计税贴花的,是否在结算实际金额时按其实际适用的比例税率计算并补贴了印花。 (5)对国家已作调整的税目税率是否仍按原规定计税贴花。如国家税务总局1990年5月3日国税函发[1990]428号规定,从1990年7月1日起,各类保险合同的计税依据改为保险费收入,税率改为:1‰。应注意纳税人是否仍沿用按投保金额的0.3‰0计税贴花。 2.对计税依据的稽查。印花税计税依据的稽查,重点是对适用比例税率部分应税凭证的计税依据的稽查。 (1)对应税合同计税依据的稽查。需重点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①合同所载金额有多项内容的,是否按规定计算纳税。一例如对各类技术合同,一般应按合同所载价款、报酬、使用费的合计金额依率计税,但为了鼓励技术研究开发,对技术开发合同,只就合同所载的报酬金额计税,研究开发经费不作为计税依据。若合同约定按研究开发经费一定比例作为报酬的,则应按一定比例的报酬金额计税贴花。 ②已税合同修订后增加金额的,有否补贴印花。按税法规定,已税合同修订后减少金额的,已纳税款不予退还;但增加金额的,应按增加金额计算补贴印花税票。 ③未注明金额或暂时无法确定金额的应税凭证,是否已按规定贴花。对于签订时无法确定金额的应税凭证,在最终结算实际金额后,是否按规定补贴了印花。 ④以外币计价的应税合同,是否按规定将计税金额折合成人民币后计算贴花。 ⑤当合同中既有免税金额,又有应税金额时,纳税人是否正确计算纳税。 对合同计税依据稽查的方法,主要是逐项审阅应税合同,对照税法规定,划分征免界限,核实应纳税额,并与粘贴的应税合同上的印花税票或缴纳印花税的缴款书核对,看是否相符。 (2)对记载资金的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的稽查。稽查时,应重点注意两个问题,一是账簿按规定计算贴花后,发生因增资或接受捐赠、资产重估增值等而使其记载的资金增加的,是否对增加部分的资金计算补贴印花;二是上下级单位之间发生资金拨缴关系的,其计税依据是否正确。 对记载资金营业账簿稽查时,可先审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账户的余额,核实纳税人账簿上记载的计税金额,然后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出应纳税额,与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印花税(粘贴在账簿上的印花税票)核对,如应纳税额大于已纳税额,对其少缴纳的印花税应责令其补缴,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3)对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的稽查。稽查人员可以先审阅产权转移书据的内容,并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账户发生额核对,核实其实际发生的计税金额;同时按规定的税率验算其应纳税额,并与产权转移书据粘贴的印花税票核对,看有无存在错算或少缴印花税的问题。 (4)对适用定额税率的应税凭证的计税依据的稽查。稽查的重点是核实应税凭证件数及每件应税凭证的纳税情况。稽查人员应注意纳税人是否有疏忽遗漏或故意隐匿应税凭证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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