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调整对外轮、外航运载客货运输收入计算征收所得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字[1991]13号 1991-7-9 税屋提示——依据财法字[1997]4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自1997年9月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现对外籍轮船和外国航空公司从我国运载客货取得的国际运输收入有关缴纳所得税问题,调整如下: 一、按每次运载客货运输收入额计算,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征收率1%调整为1.5%,地方所得税由0.5%调为0.15%,加上工商统一税2.5%和工商统一税附加0.025%,综合计征率为4.175%。 二、逾期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的税款,从滞纳之日起,由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改为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三、以上调整自1991年7月1日起执行。 抄送:交通部、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中国船务代理公司,大连、秦皇岛、天津、烟台、青岛、上海、广州、北海、连云港、宁波、福州、厦门、丹东、营口、南京、海口、湛江、南通、蛇口、汕头、温州、武汉、日照、石臼外轮代理分公司,上海、山东、秦皇岛、辽宁、广东、福建、天津、塘沽、连云港船务代理分公司。 财政部 1991年7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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