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国营文教卫生企业职工1989年增加工资所需资金列支渠道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文字[1990]46号 1990-4-11 税屋提示——依据财法字[1997]4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9]83号《国务院批转劳动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1989年国营企业工资工作和离退休人员待遇问题安排意见的通知》精神,国营文教卫生企业职工1989年增加工资所需资金列支渠道,原则上按我部[1989]财工字第5号《关于国营企业职工1989年增加工资所需资金列支渠道的通知》执行,现对以下两种情况再补充通知如下: 一、凡由国家编委核批人员列事业编制,实行事业单位工资、奖金、保险福利制度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企业管理或企业化管理”的出版社、报社、杂志社、音像出版社等国营文教卫生企业,1989年不得列入成本。对其中政策性亏损、微利的国营文教卫生企业,1989年职工增加的工资所需资金,也应在企业奖励基金中列支;奖励基金不足一个半月工资的,其差额部分按照我部[89]财工字第5号文中第三条规定执行。 二、未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同时又未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国营文教卫生企业,在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内,1989年职工增加工资所需的资金,从企业奖励基金中开支,不得列入成本。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中央企业驻厂员处。 财政部 1990年4月11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