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地税发[2009]77号 2009-04-02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 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8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进一步加强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2008年全省开展了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税源清理清查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针对清理清查中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现就规范征收管理,提高征收质量和效率,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夯实基础,提高税源管理质量。 各地要对清理清查的税源信息进行全面梳理甄别,与纳税人的实际申报信息和国土、房产部门的相关信息进行比对分析,纠正漏报瞒报等问题,切实提高税源基础数据质量。要利用先进的信息化手段,建立统一规范的税源信息库,实行动态管理,充分发挥税源信息对征管的保障作用。 二、解决突出难点问题,强化征收管理。 (一)对于无原值或原值明显偏低的房产税纳税人,市州地税局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考虑房屋结构、用途、区位、使用年限、工程造价成本等因素,对原值进行核定。 (二)对于税收核定征收户,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要据实征收,保证税款的真实性。对于无法找到房产税纳税人的出租房屋,要委托承租人代征,在无法达到委托代征协议的前提下,引导承租人索取房屋租赁业发票,实现以票控税。 (三)要主动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建立数据交换和共享机制,利用信息化手段定期对相关信息与实际征收信息进行比对,及时发现纠正漏征漏管和纳税人申报不实等问题。要积极与有关部门加强联系,进一步扩大协税、护税网络,搞好综合治理。 (四)要根据税源分布特点和土地管理现状,注意对重点税源和管理薄弱区域的监控,对存在私自扩大占地面积、用地不办证、免税面积不详等情况的纳税人的土地进行实地测量,准确核实应税面积,堵塞征管漏洞。 (五)对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年纳税100万以上的纳税人实施重点管理,要及时掌握其生产经营状况及其税源的增减变化情况,做好收入预测分析,按月进行考核。 三、规范审批程序,严格减免税管理。 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地税发[2009]63号)要求,落实责任,加强对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管理。主管税收专管员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对纳税人提出的申请和减免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严格审查,并到实地进行核实,对不符合减免条件或弄虚作假的一律不准受理。地税机关对管理权限内的审批和上报省局待批的减免税要集体讨论,严格把关,坚持谁审批谁负责制度,对审批或上报不符合政策条件的减免税,要追究当事人和领导的责任。要对每年的减免税进行效果评估,分析其对纳税人生产经营及对本地经济的促进作用。 四、建立考评体系,提升管理质量和效率。 各地要按照省局总体要求,建立科学、严格的考评制度,确定明确的考评指标,充分发挥考评体系的激励和约束作用,促进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省局将对各市县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率和税源建立情况、税源数据准确性进行按年度考评。每个年度结束后30日内,各市州地税局应将各市县的年度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税源的变动情况(见附表1)、市县审批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情况(见附表2)、年应纳房产税额市州在100万元、县(市)在50万元以上、土地使用税税额在地区排名前10位的纳税人基本情况(见附表3),报省局财产与行为税管理处。 附件: 1.——年度房产税税源变化表(略) ——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变化表(略) 2.——年度房产税减免审批统计表(略) ——年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审批统计表(略) 3.——年度房产税重点纳税企业情况表(略) ——年度土地使用税重点纳税企业情况表(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2009年04月0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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