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职工教育基金科研基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鄂地税函[2000]29号 2000-8-19 鄂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职工教育基金、科研基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请示》(鄂州地税发[2000]049号)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审核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6]201号)的精神,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各项费用应在实际发生时据实扣除,不允许计提准备金(除国家税收法规明确规定者外)。目前企业所得税法规对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有关部门规定提取的基金没有允许其在税前扣除的规定,因此你局来函中反映的医疗卫生机构按收入一定比例提取的职工教育基金、科研基金不能在税前扣除,应按照事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管办法(国税发[1999]65号和鄂地税发[1999]15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1995年8月19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