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摘转关于供销社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地税政二[2003]20号 2003-07-15 税屋提示——依据闽地税发[2007]135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06月28日起,全文废止。
接省政府办公厅2003年7月1日通知,称“经省政府同意,供销合作社企业原全民固定职工身份的下岗失业人员可视同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享受优惠政策的手续按中央和我省有关对下岗失业人员的规定办理,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3年7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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