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关于公布获得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企业及其产品型号公告的通知 内地税字[2002]53号 2002-5-27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关于转发国家质量监督检疫局<关于公布获得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企业及其产品型号公布>的通知》(征便函[2002]17号)转发给你们,各地如推广使用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装置,应与当地有关部门密切联系,并按照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交通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关于停止生产销售非税控加油机和非税控计价器的通告》(内地税发[2001]27号)通知要求,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获得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生产企业中进行选择。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2年5月27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