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行政机关建制转为经济实体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1998]78号 1998-04-02 税屋提示——
1.依据穗地税发[2010]21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自2010年02月08日起,本法规车船使用税内容废止。 2.依据穗地税发[2007]245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07年废止或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第一批)的通知,自2007年11月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配合我市党政机构改革,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关于《广州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广州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穗字[1995]7号)的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我市行政机关(含行政性总公司)及担负政府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成建制转为经济实体的,在政企分开的前提下,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及车船在1998年内(税款所属时期)给予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的照顾。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1998年4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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