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移动通信业务私人代办户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地税政二[1999]26号 1999-11-12 税屋提示——
1.依据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厦地税发[2007]79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二OO七年六月一日起,全文废止。 近来,我市私人代办移动通信业务发展迅速。为进一步强化个人所得税征管,防止税款流失,经研究,决定在原对公用电话私人代办户、电话卡私人代售户征收个人所得税基础上,把移动通信业务(如收费、追缴欠费、售卡等,下同)私人代办户也纳入市地税局征管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私人代办移动通信业务取得的收入,实行源头扣缴办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由市地税局委托福建省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代征。 二、代征的个人所得税按移动通信业务私人代办户每月取得的代办手续费收入的3%计征,由福建省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每月汇总缴纳。 三、税务机关根据税法有关规定付给福建省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代征税款的手续费。 四、本通知从2000年1月份(税款所属时间)起执行。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1999年11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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