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部分废止] 川地税函[2001]286号 2001-09-30 税屋提示——依据川地税发[2007]75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经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7月19日起,本法规省局补充意见部分废止。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8号)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部分废止]对暂未列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免税名单,但符合免税条件的险种(一年期以上[含一年期]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在推出之前,由省保险公司将具体险种名单报经省局审核后,可暂缓征收营业税。 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 2001年9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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