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重点基建项目在建期间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地税发[1997]39号 1997-08-11 税屋提示——依据湘地税函[2007]186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12月18日起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和原省税务局曾下文规定,对基建项目,特别是国家产业政策扶持发展的大型基建项目在建期间,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的,可报批免征或减征。 为了便于掌握和界定国家产业政策扶持发展的大型基建项目,支持我省产业结构的调整,加快全省经济发展。现就重点基建项目在建期间土地使用税征免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国家及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基本建设项目,在建期间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的,由建设单位直接向省地税局提出申请,经省地税局确认后,下文给予免征或减征照顾,不再层层办理报批手续。 二、对其他基建项目,在建期间纳税有困难的,仍按管理体制报批,不执行上述规定。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1997年8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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