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摘转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单位关于推动社区就业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地税发[2001]102号 2001-06-22 税屋提示——
1.依据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厦地税发[2009]88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7月13日起全文废止。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扩大就业和推进社区建设的要求,引导和帮助更多下岗职工在城市社区服务领域实现再就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民政部、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推动社区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劳社部[2001]7号),现将有关税收问题摘转如下,并提出几点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3号)的规定,对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收入,在规定年限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下岗职工享受税收优惠,必须持有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下岗证明;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三、各级税务机关要及时协调解决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加强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工作,充分发挥税务部门联系面广的优势,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为下岗职工再就业提供更多服务,把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实处。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01年6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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