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国税函[2004]128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05-24
摘要:各单位要做好普通发票的计划和库存管理,定期清查、分析库存发票情况,对发票小库或柜台积压的发票要做好调剂,即要保证各种发票的及时供应,又要避免发票库存积压,造成浪费。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国税函[2004]128号              2004-5-24

  税屋提示——依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公告,自2011年08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的统一管理,做好全国普通发票统一识别和查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国税函[2004]521号)规定,确定我市普通发票编码规则如下:

  一、普通发票分类代码编制规则

  普通发票分类代码(以下简称分类代码)为12位阿拉伯数字。从左至右排列:

  第1位为1,表示国家税务局。

  第2、3、4、5位为3702,表示青岛市。

  第6、7位为年份代码(例如2004年以04表示)。

  第8位为行业代码,其中,1工业、2商业、3加工修理修配业、4收购业、5水电业、6其他。

  第9、10、11、12位为发票种类代码。

  其中:第11位为金额版位代码,其中:0无金额限制、1百元版、2千元版、3万元版、4十万元版、5百万元版、6税控收款机用。

  其中:第12位为批次代码,其中:0企业冠名发票、1第一批、2第二批,3第三批。

  第9、10位代码按照我市现有发票代码规定如下:

  11、山东省青岛市工业统一发票(40K4联)

  12、山东省青岛市工业统一发票(40K6联)

  21、山东省青岛市商品销售发票(60K3联)

  22、山东省青岛市商品销售发票(60K4联)

  23、山东省青岛市商品销售发票(40K3联)

  24、山东省青岛市商品销售发票(40K6联)

  31、青岛市商品销售发票(127×80mm1联200份)

  32、青岛市商品销售发票(127×75mm1联200份)

  33、青岛市商品销售发票(127×75mm2联100份)

  34、青岛市商品销售发票(127×75mm2联200份)

  35青岛市商品销售发票(127×69mm1联200份)

  36、青岛市商品销售发票(127×57mm1联200份)

  37、青岛市商品销售发票(127×44mm1联200份)

  39、青岛市商品销售发票(152.4×69mm1联100份)

  38、青岛市商品销售发票(140×69mm1联200份)

  41、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42、山东省粮食销售统一发票

  43、山东省青岛市地方建筑材料销售发票

  44、山东省青岛市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

  45、山东省青岛市出口商品专用发票

  46、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统一发票

  46、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统一发票

  51、山东省青岛市修理修配统一发票

  52、青岛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统一发票

  61、山东省青岛市农业产品收购统一发票(3联)

  62、山东省青岛市农业产品收购统一发票(4联)

  63、山东省青岛市废旧物资收购统一发票

  64、山东省青岛市粮食收购统一发票

  71、青岛市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销货清单

  企业冠名发票第9、10位不受此限制,按照印制顺序编制。

  二、发票号码为8位阿拉伯数字。

  三、印制位置和规格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要求印制。

  四、统一代码和发票号码的执行时间

  新的统一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启用时间为2004年7月1日,旧分类代码、发票号码截止使用时间为2004年12月31日(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工作要求

  (一)在全国统一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为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普通发票电话查询、网上查询的提供了条件,对于加强普通发票管理,打击震慑假发票具有重要作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统一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对实现发票管理规范化和信息化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总局文件精神,掌握新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编制规则和印制要求,向纳税人做好广泛宣传,能正确识别发票的真伪。

  (二)各单位要做好普通发票的计划和库存管理,定期清查、分析库存发票情况,对发票小库或柜台积压的发票要做好调剂,即要保证各种发票的及时供应,又要避免发票库存积压,造成浪费。

  (三)我市按原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印制的普通发票可继续使用到2004年12月31日,自2005年1月1日尚未使用的旧发票一律作废,各单位要做好库存旧发票的清理,按规定进行核销。对纳税人尚未使用完的旧发票,按规定进行缴销处理。

  附件:国税函[2004]521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04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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