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地方所得税税率问题的答复[全文废止] 沪税外[1995]106号 1995-10-17 税屋提示——依据沪国税法[2010]28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10年8月5日起全文废止。
你局沪税外分[1994]276号《关于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运用地方所得税税率问题的请示》悉。经研究,现对外商投资企业如何适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下称新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有关地方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在新税法公布前已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税法施行后,由于地方所得税由原来按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附征10%,改为按所得额3%征收而提高税负的,可按我局沪税外[1991]151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即可按原税法的规定来计算地方所得税的应纳税额。如原企业所得税率为:24%;12%;15%;7.5%的,其相应地方所得税税率仍可为:2.4%;1.2%;1.5%;0.75%。 二、上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定减免税期满后,如仍被评定为“两类型”企业的,其延长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0%,地方所得税税率应为1%. 三、关于在新税法公布前已设立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在税法施行后,原税负高于新税法税负的,应按新税法规定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 四、新税法施行后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地方所得税的缴纳应严格按我局沪税外[1991]128号文有关规定执行,即税率为3%;减半税率为1.5%. 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如何适用地方所得税税率的问题可参照上述有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此复。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十月十七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