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煤气集资费征税问题的批复 辽地税流[1999]160号 1999-07-02 辽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煤气指挥部收取的“煤气集资款”税收问题的请示》(辽市地税流〔1999〕16号)收悉。辽阳市煤气指挥部根据市政府文件规定,对不同使用量的煤气用户按不同标准征收的煤气集资费,依据《辽宁省行政事业收费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6号)的规定,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且未被列入国家和省不征收营业税和免征营业税的项目范围。所以应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征收营业税。 另据你局提供的对煤气指挥部的调查情况,按照企业所得税条例有关规定,煤气指挥部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条件,因此不能对其征收企业所得税。 特此批复。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1999年7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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