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税务局关于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所得税计税标准若干问题的通知 深税发[1993]5号 1993-01-04 名分局、县局: 为使《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所得税计税标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关于特区企业所得税计税标准若干政策解释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更好地贯彻执行,现将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暂行规定》关于固定资产折旧问题中规定了特区企业固定资产的划分标准。根据这一标准,具体到每个企业时要具体分析对待。首先认定此物品是否属于企业生产、经营的主要设备。如属于主要设备,则看其使用年限是否在一年以上。如不属于主要设备,则看其单位价值是否在2000元以上,或使用年限在2年以上。有些物品虽不属于主要设备,但由于价值较高或使用年限较长,或两者兼有之,也可视为固定资产分期计提折旧。 二、《暂行规定》关于固定资产折旧问题中规定了企业固定资产可以少留或不留残值。在实际中,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以下情况掌握批准: 1.自制或购进不定型的、主要部件易损耗的设备; 2.中外合资、合作期满后,无偿归中方所有,并未申请加速折旧的设备。 三、《暂行规定》关于固定资产折旧问题中规定了企业接受赠予的固定资产,可以合理估价,计算折旧。如遇此情况,企业应按深圳经济特区企业通用会计制度的要求,设置“捐赠资产”科目。对接受赠予的固定资产合理估价后,应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捐赠资本”科目。 四、《暂行规定》关于几项主要成本费用的列支问题中规定了企业交际应酬费列支的限额。对企业实际发生的交际应酬费超过当年列支限额的,其超过的部分不能在下一年度的交际应酬费的列支限额内列支,应在企业当年的税后利润列支。 五、《暂行规定》关于几项主要成本费用的列支问题中规定了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计提坏账准备金。其计提和使用的方法举例说明如下: 假设一企业1991年末应收账款余额为500万元; 1991年年终财务决算时按3%计提15万元坏账准备金。此15万元在1991年度的成本费用中列支。 假设1992年发生坏账损失10万元,那么15万元扣除10万元后的5万元余额应并入1992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中一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假设该企业1992年度末应收账款余额为300万元,1992年年终财务决算时按3%计提9万元坏账准备金。此9万元在1992年度的成本费用中列支。 1993年发生坏账损失12万元,那么除用已计提的9万元坏账准备金抵补外,剩余的3万元坏账损失在本年度的成本费用中列支。 六、《暂行规定》关于年度亏损的弥补问题中规定了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在5年内予以弥补。这里说的年度亏损,是指在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下,按税收有关规定计算得出的年度亏损,这种亏损才允许用下一年度的所得予以弥补。 七、《通知》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取得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按其尚可使用年限计算折旧。此条所说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取得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八、《通知》第五条规定了企业对其固定资产进行价值重估并按重估价值计算折旧的,其增值的部分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此条所说的固定资产价值重估,目前主要是指企业由于股权变动、租赁、重整或股份制改造等情况而进行的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对企业由于被兼并、拍卖、转让、清算、或以其固定资产作为投资资本兴办企业,其固定资产价值重估的增值部分,不属于此条的征税范围,应按税收有关规定办理。 企业由于股权变动、租赁、重整或股份制改造等情况而进行的固定资产价值重估,若按重估价值入账并计提折旧,其增值部分,应视为企业的专项所得,不论企业是否处于税法规定的减免税期,按《通知》第五条的规定,一次性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增值额较大,一次纳税有困难,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可分次缴纳。但最长不超过5年。若固定资产价值重估的增值部分仅表现为投资者权益的增加,并不按重估价值入账,或者虽按重估价值入账,但仍按原固定资产价值计提折旧,并不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对其增值部分不征企业所得税。 虽有前款的规定,但对因下列两种情况而进行的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并按重估价值计提折旧的,其增值部分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经批准,企业首次进行的股份制改造。 2.经批准,特区实行农村向城市、农民向居民“两个转变”而首次进行的股份制改造。 九、特区企业无论以何种原因对其固定资产进行价值重估并按重估价值入账,其中属于房产的部分,应以入账的重估价值为房产原值,一次性扣除30%后,就其余额计算缴纳房产税。 十、从事“三来一补”企业转为外商投资企业后,其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别情况,分别按下列方法计算折旧; 1.企业转型时,如对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重新估价入账,则应按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计算折旧。 2.企业转型时,如对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转型前的原值减除累计折旧后的净值入账,则可就其剩余的折旧年限计算折旧。 深圳市税务局 1993年01月04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