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晋国税所发[2001]158号 2001-11-19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517号)转发给你们,同时补充规定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集中纳税的铁路局、铁路分局、铁路站段、中心,因改组改制变为非铁道部100%投资企业的,自股权变化之日起1个月内,向所在地地(市)级国税机关申报,报经省国税局审核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所属企业,仍以工程局、工厂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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