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门票管理的通知[全文失效] 湘地税发[2004]71号 2004-07-12 税屋提示——依据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0年10月28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省门票管理,堵塞税收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我省境内取得经营收入的各种纸质、IC卡及其他非纸质门票,包括各种旅游景点、公园、动(植)物园、电影院、影剧院、歌厅、舞厅、卡拉OK厅、音乐茶座、表演场所、体育比赛场所、会展场所及其他文化体育、娱乐、服务经营场所的各种纸质、IC卡及其他非纸质门票,属于发票范畴,均应纳入地税机关管理,由地税机关监制并套印监制章。 二、全省门票实行统一印制管理。IC卡及其他非纸质门票由省局审批,统一由中南金叶印务分公司印制。纸质门票由市、州局负责审批印制,各地不能印制的,统一由中南金叶印务分公司印制。中南金叶印务分公司要按照规定建立健全生产、质量、检验、保管、消防、安全、保密等各种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有关部门核定的价格标准。 三、各市、州局要按照文件要求做好本地区的门票清理工作,及时将门票纳入地税机关管理,做到清理工作不留死角,确保达到预期效果。对不按照要求印制门票或不接受税务机关管理的单位和个人,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处罚。 四、本通知从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4年07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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