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渝国税发[2002]83号 2002-05-10 税屋提示——依据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五批]的公告,自2011年9月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销售旧货的收入在会计核算上要分别核算,否则不得享受减税优惠。 二、销售旧货的单位,没有其它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多征的增值税税款,按税收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退还。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2002年05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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